关于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差的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单位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综合性奖励的资格,取消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条 各单位应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晚上治安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一票否权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五条一票否决权由学院党委行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二章否决的对象、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一票否决的对象是: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规定的责任

目标没有达到,治安秩序明显不好的单位;

(二)年度内任职满6个月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

第七条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学校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激化,以致发生罢教、罢课、罢餐、非法游行、集体上访、群体性闹事等事件,并造成严重治安后果的;

(二)因失职而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件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八条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

(一)被否决单位获得“文明单位”、“先进集体”、“优秀党组织”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获得综合性奖励的资格;

(二)被否决人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育人先进个人”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获得综合性奖励、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章否决的程序和执行

第九条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的否决建议,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一票否决权一个年度使用一次;对上一年度的否决建议应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同时抄送被建议否决的单位。

被建议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对否决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党委书面反映。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收到否决建议后,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并发文执行。否决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对院内单位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人员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给予综合性奖励前,须听取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的决定在生效后一年内有效。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件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发现后1个月内应提出否决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的否决在决定生效后2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决决定。拒不执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