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治安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警用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新乡医学院交通安全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巡逻车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巡逻车在校园安全和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1.治安巡逻车是使用人执行治安巡逻任务的工具,使用人必须保管好、使用好,不得丢失和损坏。若发生丢失或损坏,责任人照价赔偿。
2.治安巡逻车由保卫处统一使用和管理,保卫处处长为第一责任人,校卫队队长、保安队队长为直接责任人。
3.本巡逻车遵循专车专用、专人专驾的原则,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4.治安巡逻车的日常保养,维修,充电等事项:1、2号巡逻车由治安科宋跃路负责;奇瑞Q3巡逻车由校卫队队队长高阳负责。
5.保安公司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统一调度使用治安巡逻车。
二、使用范围
治安巡逻车只用于我校南、北校区治安巡逻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三、车辆管理
(一)使用规定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学校保卫处、校卫队、保安公司指定的人员,方可驾驶。
2.未经保卫处处领导同意治安巡逻车不得私自外借,严禁他人借用,外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治安巡逻车必须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保卫处处长同意,必须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3.驾驶治安巡逻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追究其使用人责任。
4.巡逻车要严格地按规定正确操作,严禁使用者私自乱拆及私自乱调。
5.充电器由主管专人保管和使用,在巡逻车电池电量用完后,及时进行充电工作。充电时间为8—10小时,红灯充电,绿灯充满。巡逻车电量未用完不得进行充电,充电中的巡逻车不得使用。
6.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开启警报器,第一时间安全赶赴现场。
(二)管理规定
1.未经学校主管校长或保卫处处长同意严禁将治安巡逻车开出校外。
2.未经指定的人员严禁动用治安巡逻车。
3.巡逻过程中严禁随意搭载无关人员或载物,严禁“超速、超员、超载”。
4.暂停使用时,治安巡逻车必须停在保卫处指定停车位。
(三)车载器具使用规定
1.巡逻时一般应开启车顶警灯。
2.无紧急情况时严禁使用警报器。
3.无业务需要不得随意使用喊话器。
(四)维护保养规定
1.使用前必须对治安巡逻车进行全面检查。
2.凡在巡逻执勤中车辆和车载器具有异常情况的,1、2号巡逻车须立即报治安科宋跃路,奇瑞Q3巡逻车立即报校卫队队长,由他们处理及维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处领导。
3.应每日清扫擦拭治安巡逻车并做好登记。
4.奇瑞Q3巡逻车3000公里首保,此后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
5.维护保养作业后应做好记录并签名。
(五)接警处置规定
1.接到报警后,带班正式工、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证第一时间派车派员赶赴现场,到场人员应迅速报告现场情况。
2.处警人员到达现场时,治安巡逻车应停靠适当位置,人离车时必须车熄火,拉好手刹,关闭门窗,随身携带车钥匙。
(六)其他规定
1.在巡逻或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有关法规追究其使用人、责任人、负责人法定责任,按法定程序处理。
2.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全额赔偿事故损失。
3.人为损坏,除全额赔偿维修费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四、本规定自2015年10月9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新乡医学院保卫处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