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手续办理材料规范(六)收养入户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养父母书面申请;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3、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被收养人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属市县外人员的,需提供《准迁证》和《迁移证》,属同一市(县、区)的,提供户籍证明;5、养父母《结婚证》;6、辖区民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