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手续办理材料规范(八)其他增加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

派出所直接办理,其他增加的情形有:退伍、转业、回国、刑满释放。

(一)、复员、退伍、转业入户: 1、个人书面申请; 2、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A:回国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或外国绿卡;B:港澳居民回大陆人员,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C: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人员,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三)、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1、个人书面申请; 2、刑满释放通知书; 3、原籍户口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