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手续办理材料规范(十二)变更更正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

分“主要项目变更”和“一般项目变更”两种。“主要项目变更”区分情况先由派出所申请,分县局或市局审批,然后由派出所办理。“一般项目变更”除主项外的其他项目变更,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包括增加曾用名。

(一)、公民个人信息主要项目变更:

1、变更姓名:

学龄前儿童申请变更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派出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其他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须提供:(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或证明姓名错误的原始凭证;(4)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2、申请随父或母姓变更姓氏:

须提供:(1)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十八周岁以下由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到派出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2)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5)双方关系证明;(6)辖区民警报告。

3、申请随继父母姓变更姓氏:

(1)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由父母双方到派出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一方亡故提供死亡证明),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父母离婚判断书或协议;(3)再婚《结婚证》;(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在校生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6)双方关系证明;(7)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4、更正出生日期: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证明年龄错误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其他原始合法证明材料;(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4)《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注: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要求均不再办理。

5、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或签名;(2)原始《公民身份号码编码本》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变更民族: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父母的原始民族资料;(4)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局的批准证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7、变更性别: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3)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公民个人信息一般项目变更:

包括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变更,凭公民提供的《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