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手续办理材料规范(十六)市县外迁入办理准迁证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

由分县局申请,审批后填写《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入户。

(一)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入户条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高级职称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等同职业资格的,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在现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或随迁。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工作单位证明;(5)本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原籍户籍证明;(6)亲属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簿。

 (二)务工落户

  1、入户条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或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不间断缴纳满1年以上的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或随迁。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劳动合同书和用工单位证明;(3)缴纳社会保险证明;(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5)本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原籍户籍证明;(6)居住证(我市实施居住证制度前,须提供暂住证);(7)亲属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簿。

 (三)经商落户

1、入户条件。在新乡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经营场所和固定住所,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或随迁。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本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原籍户籍证明;(5)亲属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簿。

(四)购房落户

  1、入户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房屋,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或随迁。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3)社区民警关于是否实际居住的调查意见;(4)本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原籍户籍证明;(5)亲属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簿。

  (五)投亲落户

1、入户条件。(1)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户口不在本市的,可按规定办理投靠或随迁。(2)原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现已服役并注销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可投靠至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其子女可一并随迁。(3)原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现为在校硕士、研究生集体户口的,其配偶可投靠至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其子女可一并随迁。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亲属关系证明;(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4)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原籍户籍证明;(5)现役军人所在部队证明或学校证明(在校硕士、研究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