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手续办理材料规范(二)死亡登记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

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法院死亡判断书、《法医鉴定》、火化证明等);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对被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需提供:1、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2、辖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3、下发的书面通知书存根直接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