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6-19 被阅览数: 来源:

新乡医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工作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根据党务与党员、师生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二)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全校公开。

(三)涉及学校党建的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全校党员公开。

(四)涉及学校特定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六)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七)防止和纠正四风,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以及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整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情况。

(九)党委制发的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

第十条 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省纪委和省高校纪工委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办法规定,发生在师生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情况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相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相关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提出方案,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二级党组织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二级党组织管理的机构或所属党支部提出方案,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批。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向校党委申请公开的,由党委办公室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向二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的,由二级党组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一)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汇编)文件、编发简报、干部教育培训、在党员活动室以及局域网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报刊、广播、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进行发布。

(三)向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公开栏发布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 党务公开可以与校务公开、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已有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有必要、有条件的二级党组织也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师生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学校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党委组织部、纪委配合办公室做好对各二级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

十七 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党务公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担负起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党务公开职责,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十八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九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适时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 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未按规定程序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公开范围的。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五)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拒绝、干扰、阻挠对党务公开的检查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七)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校党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医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新乡医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陈建国

副组长:任文杰  郝红军  陈清江      刘国庚

文建国  雒保军  朱武凌  邵金远

 员: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党委保卫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