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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3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及申请者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3.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还要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若为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及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其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暂停其招生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培养单位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培养单位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组织主管部门。研究生处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成教学院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人员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主管部门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例较高;

    (二)论文评阅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三)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四)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被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培养单位。

        相关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接到主管部门调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相应主管部门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由培养单位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处理结束30天内,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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