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张贴(悬挂)物等的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9-20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新乡医学院校园文化管理办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张贴(悬挂)物的管理
    1、本规定所指的张贴(悬挂)物是指,利用学校宣传载体(包括宣传栏、公告栏等),及校内空间(道路上空、建筑物外部等),公开张贴、悬挂的各种条幅、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传单、彩虹门等。
    2、张贴(悬挂)物的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必须真实可信、语法规范,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安定团结及渲染黄色、淫秽、散布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情趣的语言。
    3、校内张贴(悬挂)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举行各类学术报告;公告教职工学习、培训、职务聘任、岗位变更信息;宣传商品展销、产品推广、服务推介等内容的张贴(悬挂)物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方可张贴到指定位置;有关学生活动由团委审阅,报宣传部、保卫处审批。寻物启示、招领启示等属个人性质的张贴物需报辅导员老师批准在指定位置张贴。
    4、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及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的非商业性张贴(悬挂)物的内容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张贴(悬挂),到期主动撤除。
    5、校内张贴(悬挂)物必须按分类管理原则,经党委宣传部审核许可、盖章后在规定位置张贴。申请张贴(悬挂)的单位、个人,应提前3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张贴(悬挂)物由保卫处责成张贴(悬挂)者立即清除,并对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6、校园张贴(悬挂)物必须张贴在指定的信息栏、公告栏或宣传栏中,其他地方(树干、电线杆、围墙、栅栏等)一律不准张贴,凡发现私自乱张贴者除责成其清理干净以外,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7、严禁校外单位和个人张贴。
    8、严禁张贴以下张贴物:
    (1)内容消极、反动以及带有淫秽性质语言的张贴物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校内外经营性广告
    (3)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属个人性质的张贴物
    (4)其他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符的张贴物
    二、关于阅报栏、宣传栏、黑板报的管理
    1、校内阅报栏、宣传栏、黑板报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使用。未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修建。
    2、校内阅报栏、宣传栏、黑板报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宏观指导。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更新工作,确保定期更换(两月更换一次),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阅报栏内容要做到当日更换,保证师生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当日国际、国内要闻。
    3、校内阅报栏、宣传栏、黑板报内容,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力求内容健康,语法规范,形式美观,不准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4、严禁个人、单位、社团等在阅报栏、宣传栏外及黑板报上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一经发现其使用单位应立即清除,确保阅报栏、宣传栏、黑板报的整洁、美观。必须爱护阅报栏、宣传栏设备和报纸、图片,严禁毁坏,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出现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5、使用单位若对其分管的阅报栏、宣传栏、黑板报管理维护不力,内容长期不作更换,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新乡医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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