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校园文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医党发〔2005〕52号)

作者: 时间:2005-11-30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校园文化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医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的规定(试行)》经2005年11月14日学校党委会议(扩大)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乡医学院校园文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发展,增强校园文化的教育功能,丰富广大师生员工的校园文化生活,建立文明、有序、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园文化管理的对象包括:校园基础文化设施(各类宣传栏、阅报栏、张贴栏、标识牌等的建立等)、校园文化环境(宣传画、标语、海报、广告、通知、公示以及启示等的张贴等)校园文化市场(经营性的影视、录像放映、卡拉OK歌舞厅、网吧、文艺演出、书画展览、音像制品和书刊出售与出租、日常耐用品和纪念品文字印制等)、校园文化活动(非经营性的文化沙龙、晚会等)。

    第三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文化的主管部门。保卫处、学生处、校团委、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负有校园文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校园基础文化设施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宣传栏、阅报栏、张贴栏、标识牌等。需要设置的单位,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设置。未经批准设置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条校园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要体现校园人文精神,符合学校整体形象标准要求。活动性宣传版面要统一规格。

    第六条校园文化基础设施本着“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责任部门要定期更新内容,维护维修。

第三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六条校园内的所有宣传栏、阅报栏,张贴栏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七条校园内的各类海报、广告、通知、公示以及启示等只能张贴在张贴栏内,内容必须积极向上,张贴时要整齐、美观,必须署明单位名称和张贴时间。

    第八条各单位在学校统一设置的海报栏上张贴的宣传品不得超过海报栏的四分之一版面,时间不超过一周;学生社团张贴的宣传品,时间不超过三天;严禁校外单位和个人张贴。

    第九条各单位在校园内悬挂、张贴、设置宣传画、标语,应到宣传部备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结束后予以撤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和学生社团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门、墙、路牌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任何宣传品。

第四章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进行的一切经营性文化活动必须经过审批,并缴纳场地租赁及设备折旧费用。

    第十二条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是:经营者在开办前到党委宣传部申请,说明经营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办理校园文化经营许可证。短期或临时性(一周之内,含一周)的文化经营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直接审批,长期性(一周以上)的文化经营活动必须经校文化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主要校领导进行审批后由宣传部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园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职责是: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对遵规守约经营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约的经营者决定取消其文化经营资格;保卫处负责对获准进入校园文化活动的经营承包者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身份确认,并对其安全保卫工作予以监督管理,对违反学校综合治安条例者,予以处罚乃至取缔;后勤管理处负责对获准进入校园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提供文化活动场所,核定场地租赁费标准,协调后勤服务中心解决水、电、暖等问题,并对其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设备处负责对学校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学校设备完好无损,核定设备折旧费标准。

    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上缴学校财政。

    第十四条校园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校园文化服务的方向,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中央及国家、省、市有关音像放映、出版物发行的规定,传播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有益于学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文化知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严禁播放和出售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盗版等光盘、录像带和出版物,一经查出将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利用学校文化设施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经营者不得改变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十六条一切文化经营活动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要位置公示,按规定缴纳税金及管理费,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开办前要报经宣传部审批。涉及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内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批准。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日常校园文化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八条校园文化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有利于活跃师生业余文化生活和大学生健康成长。校园内严禁举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校园公共文化设施。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文化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凡是校内宣传使用的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和学校视觉系统设计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久拖不改者,则由校有关部门加以撤除。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院宣传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视为“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不能完成年度精神文明建设任务”,取消其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以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和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宣传部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加强校内出版物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净化校园舆论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社政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各部门、学生班级、社团自办报刊、印刷公开散发的宣传品必须经过审批。自办报刊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填写《校内报刊登记表》,经批准给予校内刊号(XK—×××)后,才准予办刊;其他宣传品向院长办公室申请,经核校后给予书面同意印刷的批示,方可印刷。

    二、各部门自办的报刊必须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或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内容把关,并在印刷前的样报(刊)上签字后方可印刷发行,同时需将已签名的样报(刊)交党委宣传部备存。
    三、
校内各报刊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在出版过程中,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出版方针和宣传纪律。严禁在报刊上登载以下内容: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5、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迷信和伪科学,政治导向错误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
    6、传播谣言,编发虚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7、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损学校声誉的;

    8、其他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广告管理规定的。

    四、学校内部报刊限在校内发行,如与校外交流或送发上级有关部门,需经批准后,才准予寄发。
    五、
校内各类出版物必须使用规范的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字。校内出版物一律不准登载广告,一律不准定价销售。
    六、
校内各排版、印刷部门不得为无校内刊号的报刊、无批件的宣传品进行排版、印刷,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
—×××),可公开发行的报刊(《新乡医学院学报》、《实用儿科临床杂志》、《眼科新进展》、《临床身心疾病杂志》、《新乡医学院报》),不属此管理范围,但要遵循国家新闻出版署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并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八、学术著作,教学资料,学校党委行政及各部门文件、工作信息、简报不属此管理范围。

    九、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的规定(试行)

 

    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净化校园学术氛围,对校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规定如下:
    一、 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须经所在党总支或部门领导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讲座或学术会议内容、出席对象、报告人姓名、报告人单位及职务等,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二、 未经审核备案,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在校园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
    三、 校内各单位、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和讲座必须主题明确、内容健康,不得传播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四、 对校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应严格贯彻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者除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之外,学校还进行通报。
    五、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实施。
    六、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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