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12-11浏览次数:

校党字20102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201032学校党委会议(扩大)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

201033

 

新乡医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我校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级干部包括党政管理科级干部和业务管理科级干部。党政管理干部指学校党、政、群、团机关各部门和各院系党政管理岗位上的科级干部;业务管理干部指教学、医疗、科研和教辅等业务管理岗位上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任免在校党委领导下,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具有科级干部任免权力的基层党组织(简称任免机关)具体负责。

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党、政、群、团机关各部门和各院(系)党政管理岗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有关院系党总支及其他具有干部任免权的党组织负责本单位业务管理岗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五条 党政管理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调整。任期内根据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 业务管理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3年。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但连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艰苦奋斗,勤奋工作,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教育、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八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本科以上学历(在职取得本科学历者须满一年以上),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中,教学管理干部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业务管理干部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等部门具有较强业务管理特点的机关科级干部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的,本科学历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党政管理干部要有在我校从事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由副科级职务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职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三)提任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副科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正科级年龄不超过40周岁。提任业务管理干部,原则上副科级年龄不超过40周岁,正科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党、团科级干部,应符合党内、团内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党政管理科级干部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改任同级协理员,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同级职务相应待遇;业务管理科级干部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因工作特别需要年龄可放宽到56周岁。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竞聘和委任两种方法。公开竞聘科级干部按照竞聘程序进行,委任科级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条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包括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民意,提高任用干部的公信度,各任免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二次会议投票推荐的办法推荐候选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原则上要按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划定范围,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全体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主要在考察过程中进行。

科级干部换届或由副科提任正科,应同时对现任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会议由各基层党委、总支筹备并主持召开,组织部派人参加。会议结束应当场密封测评票与推荐票,统计票时应由任免机关负责纪检工作的班子成员或邀请学校纪委派人全程监督。原始票和统计结果由计票人员签字后由各任免机关密封保存,并将结果抄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各任免机关根据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的结果,认真审核每位被推荐对象的任职条件,本着群众公认、岗位需要、荐贤择优的原则,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各院系及有关基层单位确定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应事先和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各任免机关成立相应的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是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等方法。考察组应如实记录谈话人对考察对象的评价意见,特别是谈话推荐的情况;考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必须进行专题调查,形成的书面材料要经考察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三条 酝酿。根据考察情况,任免机关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科级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行政管理岗位上的科级干部人选,在组织部长、各职能部门和有关院系党总支负责人之间酝酿;各院系等业务管理岗位上的科级干部人选,在任免机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之间酝酿。

在酝酿党政管理科级干部人选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主动征求主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任免机关提出科级干部任用方案,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免事宜。各院系等基层单位提出的业务管理干部任用方案,在讨论决定前应和党委组织部沟通。

第十五条 任职。经集体研究决定的科级干部任用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免手续。业务管理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办理聘任手续。

自任免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各任免机关向党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报送干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十六条 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管理科级干部任职满3年,可以交流。在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干部的科级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科级职务;在一方担任校级领导职务时,亲属关系方不得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担任科级干部。

 

第五章  辞职、免职(解聘)、降职

 

第十九条 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基层党组织签署意见,报相应的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在收到申请3个月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自任命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5天不到岗任职者,按自愿辞职处理。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经考核,任免机关认定干部在任职期间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应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实行聘任制的干部应予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免职或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任职年限的;

(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法律;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脱离工作岗位满一年以上的;

(五)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七)因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经组织考察,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以降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责令辞职、降职的科级干部,可视具体情况分配适当工作。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当的干部职务。

第二十四条 辞职、免职(解聘)、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辞职、免职(解聘)、降职的干部,任免机关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干部任免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选举和民主推荐中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搞不正当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任免的科级干部,校党委组织部不予批准或备案;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相应的任免机关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组织部主要负责对基层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监察,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任免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任免机关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纪委乃至上级组织部门举报、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附属医院、三全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附属医院党办主任、院办主任、纪委副书记、人事科长、财务科长、监察室主任、审计室主任的任免,在酝酿过程中应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应同时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的任免由各附属医院党委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三全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选任符合学校任职条件的校编科级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