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卫生工作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卫生工作方针,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事业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所有处、科级干部和向上级推荐的各级干部。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负责,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分别由学院党委、各院(系)党总支、附属医院党委(以下称“任免机关”)负责。
学院党委负责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党群及行政管理岗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科级干部人选初步意见,党总支组织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后报党委组织部,并协助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干部任免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批。
各院(系)党总支负责本院(系)业务管理岗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实施,干部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
各附属医院党委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实施,其中党办主任、院办主任、纪委副书记、人事科长、财务科长、监察室主任、审计室主任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任免同时征求学院纪检部门的意见,并由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的任免由各附属医院党委决定。
科级干部自任免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和干部任免呈报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教育卫生事业,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定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公,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提任科级以上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35岁以下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业务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一般还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实行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职年龄干不满一个任期的,不再担任实职。业务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
(八)提任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具有博士学位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所在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汇总推荐情况,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由学院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处级干部个别提拔任职,由学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的处级干部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党政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党政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科级干部的换届调整和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党政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根据不同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处级干部的任免,由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调整的初步方案,向主管书记汇报,经党委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科级干部的任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科级及以上干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负责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职工代表;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党政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党政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六条
党政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七条
处级干部人选,应在下列人员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
学院党委成员;
(二)
学院行政班子成员;
(三)
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人选,按下列要求进行酝酿: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行政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人选,在组织部长、所属党总支委员、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中进行酝酿;各院(系)科级干部人选,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中进行酝酿;各附属医院科级干部人选,在所在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中酝酿。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推荐院级后备干部人选,决定呈报前,应当在院级领导之间进行酝酿。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应当由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委书记办公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行政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提出任免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批。其他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所属任免机关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讨论决定党政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科级干部的任免,由任免机关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党政干部,必须呈报本级党组织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会议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科级干部的任前公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每一个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党政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或任免机关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条
党政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院党委或任免机关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可在学院范围内,也可面向校内外进行。
第四十二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政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分别在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与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
学院党委或任免机关讨论决定。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在学院职能部门、院系、附属单位范围内进行。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学院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党政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四)处级单位的党政正职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任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时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七条
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党政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或任免机关审批。 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干部任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半个月时间不到职的,视为自愿辞职。
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五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委或任免机关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可视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当的干部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干部任免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和民主推荐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和任免机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医学院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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