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

新乡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新乡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未通过前置学历复核的专升本新生不能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新乡医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新生申请创业,须提交创业申报材料,报新乡医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最多2年。

(三)对患有身心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审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不适合者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再次保留时间不超过2年。

(四)其他理由者,须提交保留入学资格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最多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2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二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三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2-6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五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4-8年内修读。

第十四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规定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0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1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规定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1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2年。

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

(一)必修课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主要指课堂理论知识讲授,实践教学主要指实验教学、专业见习、课间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内容。

(二)选修课包括素质拓展课、基础拓展课和专业拓展课。

第十六条 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包括规定学分、特殊学分和奖励学分。

(一)规定学分是修读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等)所获得的学分。

(二)特殊学分是修读形势与政策教育、军事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等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共5.5学分。

(三)奖励学分是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而设置的学分。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学分最高计10学分。奖励学分的认定及标准详见《新乡医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校字〔201740号)

第十七条 为更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学生免听、免修、奖学金评定、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百分制)÷105,绩点小于1时计为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第十八条 经教务处批准,跨校修读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录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答辩等形式进行。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筹组织,课程承担部门负责实施;考查课程由课程承担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见习、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必修课采用百分制,选修课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经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评定不合格者应当补考。因身体健康情况不能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体育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上体育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核,如确因患病(需附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写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允许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随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初修成绩记载。缓考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视课程性质可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课程承担部门负责评定。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所属院(系、部)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存档,同时由任课教师在新乡医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提交学生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部)审批后转至课程承担部门复查。复查结果由课程承担部门负责人审查,若有更正,应填写《新乡医学院成绩更正表》,于补考前3天报教务处统一更正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按照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评定结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考核时应遵守考核纪律,严禁作弊。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学籍处分。作弊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并在其学籍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

第三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规定参见《新乡医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校字〔201741号)。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参见《新乡医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校字〔201740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学籍档案形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相应处罚,具体规定参见《新乡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字〔201748号)和《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1742号)。

第五节 选修与重修

第三十四条 课程选修

(一)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在学业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每学期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二)学生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按学校统一编排课程表上课。每学期第6-7教学周为学生选择下学期选修课程时间。

(三)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退选或改选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选定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四)选修学生人数不少于30人的课程,才能列入学校开课计划。

(五)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必须考虑课程的衔接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课程承担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必修课考核不合格但5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必修课考核不合格且<50分,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补考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绩点按1计。

(二)重修有随班重修、开重修班和自修三种方式。

1. 若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少于30人,安排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一门课程重修,期末随班考试。

2. 若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多于30人,另开重修班,由课程承担部门安排教学进度。

3. 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学生可申请自修,自修者需参加学期期末考核。

(三)重修课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课程承担部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重修手续。

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得重修。原则上,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四)选修课考核不合格,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可重修,也可另选,如已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及学位授予。

(五)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换算学分绩点,并给予学分。

(六)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者该门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核,必须重修。

第六节 免听与免修

第三十六条 课程的免听

(一)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者免听课程内的部分内容。

(二)要求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免听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听课程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新乡医学院免听课程申请表》。

2. 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将学生申请材料转至课程承担部门。课程承担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3. 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 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二)要求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新乡医学院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供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

2. 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将学生申请材料转至课程承担部门。课程承担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3. 学生必须参加课程承担部门组织的免修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者,视作该课程理论考核成绩合格。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免修课程的最终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综合评定。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视作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七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生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者。

第四十二条 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十三条 具体办法详见《新乡医学院学生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办法》(校字〔201743号)。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按照《新乡医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和休学创业复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校字〔201746号)执行。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次休学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3次。

(二)休学学生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理手续但不及时离校者,从休学通知书发出3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对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学习期满后。

在校学生休学进行高水平创业,休学1年期满后,提交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批创业相关材料,通过后学生再次办理相关保留学籍手续,学校继续保留学籍最多2年。

第四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期满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服役期满者,应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明、政审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应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根据其休学(入伍)前学习进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体检不合格、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节 退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根据《新乡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字〔201755号)提出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节 提前与延期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最低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生毕业的相关条件,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应当不低于最低修业年限。

第五十四条 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安排其毕业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标准学制内未获得毕业最低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本科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延期毕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六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 因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原专业者,根据其退学前学习进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校为其保留学业成绩至退学后3年。

第十一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1742号)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0%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足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结业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的机会,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同时审核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符合《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1742号)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生毕业后,学校将毕业生数据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按照《新乡医学院学籍档案管理规定》(校字〔201744号)进行办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具体办法详见《新乡医学院补办本专科毕(结、肄)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管理规定》(校字〔201745号)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三节 双学位教育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双学位教育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修读双学位:

(一)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

(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第一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

(三)无不及格记录,无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标准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达到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要求,方可获得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未达到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要求,其所得学分可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七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四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对于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单项荣誉称号。具体工作按学校学生评先评优有关制度执行。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420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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