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

新 乡 医 学 院

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成绩优良,达到毕业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三)考试作弊的。

(四)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的。

(五)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者,必须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且修读完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方可获得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第三条(二)、(三)、(四)款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毕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向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及以上者。

(二)代表学校获取省级及以上荣誉者。

第六条 因第三条(四)款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重修本专业主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8及以上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条 因结业未取得学士学位的,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本细则规定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若服役期间一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表现优秀,学校武装部核实,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办法

(一)学生毕业前,教务处逐个审核毕业生的鉴定材料和业务学习成绩,作好初审工作,然后将初审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第十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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