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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5-1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经常性重要工作,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原则,按照河南省高工委的有关要求,年底制定上报次年党员发展计划,有领导、有计划地工作。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要重视从教学医疗科研骨干、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中发展党员,重视从优秀大学生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早选苗、早培养、早成才”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在职职工、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缴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认真审阅,并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家庭等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提出明确要求和努力方向。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工作积极,遵纪守法,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入党申请人,在团组织推优基础上,经党员推荐,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请上级党组织备案。具体要求:

(一)团组织推优:团组织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团员大会,以文字或口头形式介绍每个入党申请人的主要现实表现等,按照指标要求,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推荐。

(二)党员推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发展任务和有关要求,参照团组织推优形式,在团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中,进一步择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三)确定初步人选。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根据入党申请人的平时表现、党团推荐、组织考察等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初步人选名额,要多于年度发展任务。团组织推优与党员推荐的比例以及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任务之间的比例,由各基层党委(总支)酌定。

(四)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公告、网络公布、会议宣布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大家监督。公示期三天,公示范围由各基层党委(总支)酌定。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证落实。对群众意见较大,不符合要求者,应当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五)确定人选。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公示情况,研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情况和主要缺点或不足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三)及时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可以采取党课培训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如接收新党员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有计划地安排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等,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逐步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汇报思想(书面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活动的体会;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要求进步的决心和信心,以及其他需要汇报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在征求党外群众意见、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的基础上,召开党小组或支部党员大会,听取被考察人半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汇报,与会党员可以就被考察人的表现发表意见。党组织综合研判,提出考察意见,并如实填写考察记录。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可以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学生入学或职工调入前已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者,党支部应根据本人的表现,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重新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进行培养考察。培养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或转学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审核培养考察材料,并及时转交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每年底要参考当年党员发展情况,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

作一次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积极改进。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团组织和党员推荐的基础上,听取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择优推荐。团组织和党支部根据所在党委(总支)要求,分别在基本符合入党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择优推荐。具体要求参照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求群众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向群众了解拟定发展对象的政治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优、缺点等。征求意见要做好记录。

(三)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

(四)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党支部综合党、团组织推荐情况、群众意见等,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

研究确定发展对象,被推荐者所得党、团组织的推荐票,原则上应达到与会人员的50%以上。

(五)公示。对于确定的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方式、时间、范围同第八条第(四)款要求。

(六)确定正式人选。公示无异议者,以正式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审要求个人历史和现实表现清楚,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清楚,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教材》等。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发展对象要联系自己实际,认真做好个人总结,并填写《入党培训登记表》。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经全面考察,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撰写一份综合考察材料,对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等现实表现、政审情况和主要优、缺点作出全面评价。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按程序进行预审。

发展学生党员,由各基层党委(总支)预审。校本部各单位发展职工党员,由各基层党委(总支)审议,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各附属单位发展职工党员,下设总支的,由总支审议后报所在单位党委预审。

(一)报送预审材料包括:

1. 入党申请书;

2. 思想汇报材料;

3.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记录;

5. 党、团组织推荐、推优登记表;

6. 入党培训登记表;

7. 政审材料;

8. 综合考察材料。

(二)预审的方法和要求

1. 派出专人开展预审工作,预审结果向派出党组织汇报;

2. 材料预审,看各种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 实地考察,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情况;

4. 看是否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是否符合发展程序;

5.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审查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进行会议表决。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发展对象必须参加,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接受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有: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宣布表决结果。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发放《入党志愿书》,组织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实到会具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方式、表决结果;通过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展学生党员由各基层党委(总支)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校本部各单位发展职工党员,由各基层党组织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各附属单位发展职工党员,下设总支的,由总支审议后报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总支委员会审议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审批前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七条 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审批单位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就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派出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审批机关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按程序作出是否批准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基层党组织讨论同意后,学校党委作出决议,报省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通过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同时要将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党内各项活动,按期缴纳党费。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个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自觉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书面汇报,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全面考察与鉴定,并把鉴定意见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上。

考察、鉴定的主要程序有:

(一)预备党员汇报本季度个人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主要进步、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情况;

(三)与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就汇报人本季度的表现、主要优、缺点等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支部书记总结。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受理群众反映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应参加会议;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要求等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程序有:

(一)预备党员要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政治思想觉悟提高的情况,工作、学习和改正缺点的情况,当前还存在哪些不足。

(二)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支部大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教育考察情况,并介绍支委会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

(三)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要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四)预备党员对党员讨论意见和大会能否通过自己按期转正表明态度。

(五)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表决。

(六)支部大会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和大会讨论表决情况,按党章规定,做出是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党支部应将大会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上,按照审批程序,连同其他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审批机关对基层组织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接收转入的预备党员,有关基层党组织对其入党材料要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转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扩大民主,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第四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的指导和培训,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有关基层党组织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组织员,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应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健全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建立完善材料归档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对发展党员工作各个环节所产生的材料及时归档,加强管理,杜绝疏漏,防止遗失。

第四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基层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有关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无故延迟审批时间、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吸收党员的,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条 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基层党委(总支)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新乡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院党字〔200423号)同时废止。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