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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临床见习工作管理规定

2019年10月30日 12:21  点击:[]

新乡医学院临床见习工作管理规定

校教【201421

临床见习是高等医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医学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工作的关键阶段和医学专业的特殊教学过程,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学生理论知识、训练学生基本技能的重要教学形式。为加强临床见习的组织与管理,保证临床见习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见习的主要目的是熟悉临床工作环境,了解临床工作程序,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感性认识,锻炼临床基本技能,为临床实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临床见习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协助,各院系、非直属附属医院组织进行。各院系应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临床见习计划,并组织编写、修订临床见习指导,明确临床见习的具体内容、要求、方法,切实做到学生每天的临床见习有计划、有要求、有内容、有专人负责。

三、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有临床见习任务的科室,科室主任(副主任)要负责科室的临床见习教学工作,并指定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承担带教任务。各科室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的情况下,应根据教学需要,尽可能调整病种,多接收一些适合教学需要的病人,以保证足够的病材供学生学习。

四、临床见习主要采用小组病例示教和床头教学的方式进行。指导教师通过对典型病例的病史、症状、体征及各种化验、检查结果的讲解、示教和分析,训练学生的临床思维。对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集中学生安排讲座。

五、指导教师对完成临床见习任务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教师要认真准备教学内容,精心组织教学,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纪律,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临床见习任务。

六、学生主要以小组为单位在病房见习,同时要安排适当时间到门诊见习。临床见习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晨间护理、早会、查房、治疗、听课、疑难或死亡病例讨论。在关心、爱护、体贴和不导致病人病情加重的基础上,取得病人的信任、同意,尽可能多地接触病人,把理论知识和临床实际结合起来,争取更多的实际锻炼机会,包括训练视、触、叩、听和参观手术、穿刺、换药、抢救、护理危重病人等,熟悉各种临床基本技能。

七、病历书写是临床医生的基本功,学生必须把书写完整病历当作临床见习的重要任务来完成。临床见习期间,学生在每个临床科室必须书写12份完整病历,并送交教师进行修改。教师修改的病历由院、系作为教学档案材料保存,保存期三年。

八、为保证见习教学的质量和效果,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认真安排各科室的见习考核工作,见习考核成绩作为计入学分的重要依据。学生每轮转见习完一个科室,由科主任和专职带教教师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见习出科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应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学习态度、沟通技能等项内容。

九、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带教医院,。

(二)各院系负责组织安排见习教学具体工作,包括见习分组、接送、见习轮转表等,汇总见习考核成绩。

(三)附属医院负责见习教学的实施,组织见习考核。

  十、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制定临床见习计划,印发各有关部门。

(二)院系划分见习小组,制定轮转计划。

(三)院系组织见习学生赴见习教学医院。

(四)附属医院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见习学生轮转科室。

(五)各见习科室带教老师按见习大纲和各医院轮转计划表进行见习带教,见习结束安排见习学生考核。

十一、见习生守则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等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期间衣帽整洁。

(二)见习期间自觉遵守见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尊重教师,爱护病人,搞好团结。

(三)严格按照见习计划,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四)严格遵守医院制订的各项诊疗操作规程,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各种诊疗技术操作。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使用各种物品。在教师指导下使用各种医疗仪器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六)接触病人时,态度要严肃认真,言谈、行为要检点,男见习医师检查女病人必须在教师带领下进行。

(七)见习生无处方权,无权签发任何医疗文件。不得私自向病人及其家属做任何有关病情和诊治的解释。

十二、见习生基本要求

(一)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查房、病案讨论、参观手术等临床医疗工作。

(二)随带教教师查房时注意学习报告病历的程序、方法及带教教师查房的处理意见等,认真回答老师的提问。

(三)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问诊和体格检查,注重临床思维方法的训练,做到问诊有序,重点突出,手法正确,操作规范,并注意学习临床不同情况的接诊技巧。

(四)参观手术,要提前进入手术室,严格遵守手术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无菌观念,服从手术室教师指挥,按指定位置参观。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临床见习工作管理规定》(院教〔20052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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