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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新乡医学院实习生调换实习单位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30日 16:30  点击:[]

 第一条  为稳定实习教学秩序,保证实习效果,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调换实习单位。

 第二条  有如下特殊原因者,可以申请调换实习单位:

1.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就业协议,就业单位为考察试用学生,正式书面提出要求提前转至该单位实习者。该单位应具备学校要求的实习条件,能满足学生的实习教学。

2.学生因违纪或疾病等原因,被原实习单位退回尚不够退学条件者。

3.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实习单位者。

第三条  办理调换实习单位程序如下:

1.本人填写调换实习申请表;

2.拟转入实习单位出具书面接收实习的意见并盖章;

3.原所在实习单位签署同意调出实习的意见并盖章;

4.所在院(系)批准,签字盖章;

5.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四条  调换实习后学生在新实习单位的教学管理和考勤由新单位负责,实习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安排。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只能调换实习一次,实习期前六个月及实习总时间不足6个月者不受理调换实习申请。

第六条  调换实习后学生的实习、差旅等费用,住宿及安全等事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试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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