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学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8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作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筑物;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列品;图书案;家具、用具、装具及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设备与校具的计划采购和配置,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对本校进行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对投入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评价;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工作行“领导口管理、分级负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对学校形成、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统一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界定、产权登记、变动、纠纷的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财务处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对外投资的管理、资产呆帐的管理。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校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卡、建帐等工作;参与大型设备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办理资产的调配、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四)负责全校国有资产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市统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和数据,统一实施产权管理。

(五)负责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检查各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但使用位拒绝调剂处置的,收回其位的占有、使用负责办理资产用途变更的论证、申请、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进口物资的批文、签定外贸合同、申请免税、报关、提货、商检等手续办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采购、验收及大型仪器设备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和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向学校及教育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基建处、保卫处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的资产,按类别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三)根据学校发展和建设规划,拟订购建计划,对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归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提出归口资产的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协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做到固定资产账目完备、清楚,定期清查盘点,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帐、卡、物相符;必须做到家底清楚、科学管理、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三)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合作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四)按照关规定及和教学研工作需求确定资产的投入,做到物其用,对积压置的资产应请调剂处置。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指定人保管、人使用,并规格的接限制件和批程序。

(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所管资产交接手续,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变动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单位职工岗位调整、调出、长期离岗、退休必须办理资产清缴手续,由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条  对外出租、长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须履行申报批准手续、签订合同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学校财务处按管理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  校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需外投应当领导集体定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五章  国有资产清查

第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资产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核对、损益认定等。资产清查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学校安排的资产定期清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随时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和上级政府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四)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况等。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具体方式包括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具体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拟置换的资产。

(三)因技术等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处置报损的资产,须格履行批手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审批,任何位和人不得擅自理。

(一)资产单台件资产1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50万元以下的,口管理位提出申请报国资产管理处审核,校形成理意见报厅审批,省厅审批后将审厅备

(二)处置国有资产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口管理位提出申请报国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形成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的有关规定,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由学校自行处置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按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理。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报批程序批复后,依法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校领导裁定。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使其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人员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等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意虚列、少列造成国有资产虚增或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帐、卡、物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职责、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六)在外投中出重大策失 未履行集体策程序和不按外投资业务的部及人应当追究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存货以外的流动资产管理,按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