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新乡医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3 浏览次数:
 

 

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在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专用设备单价金额在500元人民币以上、通用设备单价金额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耐用时间一年以上可独立使用的办公机具、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量器具、科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其他物品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由各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进行购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提出集中采购计划,经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统一招标购置。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1.校级管理主要职责:全校低值耐用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

2.院级管理主要职责:由分管资产的院长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帐目管理,保证账、物相符;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做好低值耐用品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每年对本单位低值耐用品进行一次清查。

3.各部处(室)、校级及以上实验室等其他单位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购进后须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低值耐用品登记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使用单位实行专人管理,入库出库须履行严格的入出库手续,做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完全相符。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的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校财务报账。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与回收

 1.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低值耐用品。

2.工作人员调出、长期离岗、退休,在离岗前其保管或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应交回使用部门,办理资产清缴手续。

 3.工作人员校内调岗,其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交还原工作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须征得原单位负责人同意,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所用物品账目转入新的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转让、赠送、出租、出借低值耐用品,不得使用教学和科研经费等购买低值耐用品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报损报废,须提交报损报废申请表和《新乡医学院低值耐用品报损报废明细表》,并参照《新乡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报废后的低值耐用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置。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与赔偿,参照《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条   所有低值耐用品的有偿调拨费、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各单位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