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设备

  新乡医学院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  
发布时间:2015-10-13 浏览次数:
 

 

为加强免税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使免税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使用更加规范化,进一步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海关总署《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第45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用品,系指不以赢利为目的,购置合理数量范围内国内不能生产,直接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的科教仪器设备。

二、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

三、各院(系、部)、处需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时,须提出购置申请。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程序进行。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免税手续。

五、凡购置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无论经费来源,产权均属于学校,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六、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供货商对仪器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附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安装调试。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按规定报请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商检和验收,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开箱验收

七、使用单位必须在索赔期(合同约定)内完成对仪器设备各项技术指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填制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档案等,待一切手续办理完毕,方可投入使用;如需索赔,使用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30天内将有关单证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提出索赔。

八、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需接受海关的监管。监管期一般为五年。监管期内,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如确需变更(包括校内单位之间的变更),须提出申请,报海关审批。如因教学、科研的特殊原因,仪器设备需移出监管地点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海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九、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超过免税时效期的,均按非免税仪器管理。

 十、为充分发挥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其使用效能。各院(系、部)、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向、使用状况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通报考核结果以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率。 

十二、免税仪器设备的使用须实行专人管理制度,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移用、调换或借出,严禁转卖。报废报损,按照《新乡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坚持做到账、卡、物相符,维护保养及时,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十四、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