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设备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
 

一、本办法中仪器设备包括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单价在200-800元的低值耐用品。

二、仪器设备的报损是指对发生的仪器设备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坏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凡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申请表》,按《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专家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予以报废处理。

(一)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修复的;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四)由于国家标准改变或教学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在使用标准而又不能改作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

五、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交回设备管理处(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六、设备管理处负责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库房有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处理。

七、设备管理处负责对报损报废物资器材的处理,对其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八、对报废、报损仪器设备进行赠送或变价处理的,由设备管理处报主管院长审核并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批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进行。

九、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变价收入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十、对于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销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