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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4〕22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调、停课规定》等11项规章制度的通知-2015.01

发布时间:2015-04-08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教〔201422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教学违纪处理规定》、《新乡医学院双语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新乡医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规定》、《新乡医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办法》、《新乡医学院基层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规定》、《新乡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新乡医学院基层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新乡医学院调、停课规定》、《新乡医学院多媒体教学及其设施建设、使用与维护实施办法》、《新乡医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实施办法》等11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乡医学院调、停课规定

 

第一条  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是所有教学管理部门和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教学任务进行教学。无特殊理由,不得调、停课。

第二条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原则上应首先请同专业课程的教师代课。代课教师必须是以前曾经讲授过本次教学内容的教师。无法代课的,方能按规定进行调、停课。

第三条  同一个班级,在一周内不得同时有2门课调课;调课后的补课,同一门课程在一周内,不得超过4学时。

第四条  无论调课、停课,均应提前三天办理审批手续。由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后,由院(系、部)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如课程调整涉及其他院(系、部),须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教务科调整课程。

第五条  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调课者,任课教研室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方能调课。

第六条  学校举行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特殊的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有关部门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调课

第七条  遇不可抗拒的重大原因,需大范围调课或调整学期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校长批准,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教研室、院(系、部)和教务处应从严掌握调(停)课标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停)课。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病需调课的,必须持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对于临时突发疾病无法上课的,应在上课前半小时,由本人报告教研室,教研室若不能请其他教师代课,报所属院(系、部),由所在院(系、部)通知学生班级,进行临时性调课,而后由任课教师持诊断证明,补办调课手续。

第十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不能安排外出参加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特殊情况,而且其他教师不能代课的,方能办理调课手续。此种情况,由教研室、院(系、部)要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体育课、野外实习、专业劳动等室外教学,可能受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按预定计划进行。有关院(系、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在安排计划时要做好两手准备,做好预案,以预防各种情况的出现。如一旦遇到天气变化等情况,需调整安排时,应按调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原《新乡医学院调、停课规则》(院教〔200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2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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