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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4〕26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等6项规章制度的通知-2015.01

发布时间:2015-04-08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教〔201426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等

6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规程》、新乡医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危险品库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教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6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 乡 医 学 院

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管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菌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列的丙类以上传染病病原体菌种,如:钩端螺旋体、伤寒和副伤寒、炭疽等。

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范围申请菌种购置计划,并经所在院(系、部)审批后购买

三、购买菌种应派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样品的容器应符合标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外泄。

四、菌种的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保存菌种的冰箱等容器应带锁,必须有明确的警示标签。

五、在购买、携带、运输、实验、保藏过程中发生菌种丢失的,应在一小时内报所在院(系、部),同时上报保卫处,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六、操作人员使用过的衣物、器皿、器械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实验完毕的废液、废气、废渣、培养基等废弃物,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应通过可靠的方法消毒灭菌后作为危险废物统一集中处理。

七、实验用带有传染性病菌动物,应由两人以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焚烧等方法处理。

八、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菌种扩散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新乡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院管〔20056)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2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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