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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12

发布时间:2014-12-04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教〔201415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新乡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广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校级教学成果奖与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同步进行,每两年评定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学校教学成果鉴定,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或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四)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经过国家、省级教学改革立项或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中心)。

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建议名单。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材料评审、答辩评审二个阶段。

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等奖以上项目须经材料评审后参加答辩,并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推荐项目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第十三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的成果有资格参加当年度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

根据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的要求,学校择优推荐符合申报资格的成果参加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对获得校级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奖成果,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校级特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0.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0.3万元。

省级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国家级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1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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