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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2014〕26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12

发布时间:2015-05-11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学〔201426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 乡 医 学 院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基本保证。导师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切实做好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建立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导师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导师遴选

(一)遴选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招生当年年龄在57岁以下,身心健康,能按要求完成一届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任务。对于学术造诣较高,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学术型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同时具有硕士学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科研或临床工作2年以上。专业学位导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校外联合培养单位导师招生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博士毕业、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申请者所申请带教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

5.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经历,有一定的指导经验,熟悉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6.有丰富的教学、医疗经验,能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熟悉本专业当前国内外最新成就和发展动态。

7.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指导研究生专业外语学习、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以及指导论文写作。

(二)导师科研经费及业绩要求

1.具有明确和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自然科学学科学术型导师作为第一主持人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至少一项,可支配科研经费达3万元以上专业学位导师可支配科研经费达1万元以上;人文社会学科导师可支配金额达0.5万元以上;校外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可支配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能满足支持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需要。

2.近三年科研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SCIAHC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论文2篇以上(专业学位导师收录论文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EICSSCI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国内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专业学位导师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主编或副主编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的主持人;或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持人;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鉴定(专业学位导师为1项)的主持人。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

(三)遴选办法

1.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或推迟。

2.凡申请担任导师者,本人需填写《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递交本人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各培养单位按照导师遴选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初评,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

4.被确认为导师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资格证书,并由硕士学位办公室备案。根据招生工作情况,由学校颁发聘任证书,并批准其招生。

二、招生工作

(一)凡取得导师资格者,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情况,提出招生导师人选,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

(二)一般情况下,每位导师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2名,经费充足的导师可提出多招申请。由于年龄(58周岁)及健康因素不能带完一届(三年)的导师,或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不再带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不再安排招生。没有科研经费的导师,不安排其招生。58周岁以上的导师,需要继续招生者,需经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后决定。

(三)在国外进修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招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尤其在研究生开题、论文撰写及答辩期间,原则上不能长期(一年以上)出国或到外地工作。如需短期出国或到外地工作,必须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好安排,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对于新遴选的导师,独立招生前,原则上需具有与已带教导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方可单独招生。

(五)凡招生的导师,须成立三人以上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由导师提名,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帮助研究生正确认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研究生树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指导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科学、严谨、勇于创新的良好学风。

(二)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工作。

(三)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教学工作,按时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培养计划等。负责组织导师指导小组制定并实施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专业英语、临床技能训练及论文的撰写与答辩。

(五)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如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听课及课题协作等。

(六)做好研究生的定期考核工作,协助教研室和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的鉴定工作,对研究生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七)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负责组织好研究生论文答辩和临床技能考核等工作。

(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督促研究生按照要求发表论文。

(九)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向学校提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自身带教能力。

四、工作考核

导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三年一次)。凡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暂停其招生或取消其导师资格。对于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成绩显著,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导师年度考核及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

1.导师是否能按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以及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2.指导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专业课学习、专业英语学习及科研工作情况。

3.研究生论文发表情况。

4.导师本人论文发表情况。

5.导师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6.导师经费情况。

7.导师研究方向稳定情况。

(二)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招收研究生

1.自然科学学科学术型导师未承担科研项目或可支配科研经费在3万元以下者专业学位导师可支配科研经费在1万元以下者;人文社会学科导师可支配金额在0.5万元以下者;校外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可支配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下者。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如:不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或无故不参加导师年度考核等,指出后仍不改正者。

3.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4.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泄露命题内容者。

5.未经批准,出国逾期或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对于暂停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如欲重新恢复招生,须参加当年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三)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导师资格

1.连续三年未发表论文或未获得科研成果者。

2.不能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督促研究生发表论文者。

3.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造成研究生不能毕业或不授学位者。

4.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论文内容和学位论文内容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科研道德、学术失范的行为者。

5.国家、省和学校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为不合格者。

6.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或不履行导师职责者。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对于撤消导师资格者,如欲恢复导师资格,须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五、导师调整

导师招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导师工作岗位变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一年以上、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调整时,经导师双方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逐级批准后,予以调整。

六、其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0736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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