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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2014〕25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的通知-2014.12

发布时间:2015-05-11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学〔201425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

招生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乡 医 学 院

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与国家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相一致。

第四条  招收的硕士生类别分为非定向和定向。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

第六条  招生工作必须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河南省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部署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订学校各院(系、部)招生计划。

3.组织有关院(系、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4.根据专业需要确定各自命题考试科目命题人员名单,并负责命题人员培训工作。

5.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6.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7.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院(系、部)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8.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布置、监督、检查全校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10.调查处理硕士生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受理考生信访工作。

第八条  招生院(系、部)在硕士生招生工作中的职责:

1.执行学校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招生工作。

2.每年7月底前,拟定本院(系、部)下一年度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简章的格式要求组织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

3.配合学校做好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工作。

4.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5.按照学校规定,组织硕士生的入学复试工作,初步审定本院(系、部)拟录取考生名单。

6.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硕士生年度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学校确定院(系、部)的招生人数。

第十条  各院(系、部)的招生人数,根据各专业科研情况、培养条件、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以及导师情况确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1日)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7)当年学校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4.报名参加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各学科(专业)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考生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具体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审核考生资格,并上报准考考生信息。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四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

第十六条  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统一组织,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阅。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处、学校纪检部门和相关招生院(系、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卷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卷工作的落实、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自命题考试科目的成绩汇总后上报省招办,由省招办下达考生初试总成绩,学校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初试合格的考生应通过我校组织的复试。复试的科目及要求按当年硕士生招生简章中的规定进行。

学校研究生处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复试分数线由研究生处参照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来确定,各院(系、部)根据学校复试分数线,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和复试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院(系、部),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来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工作由各院(系、部)按研究生处提出的复试工作办法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复试阶段,研究生处负责考生的政治审查和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考生的调剂志愿,制订必要的调剂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考生调剂志愿在教育部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填报。

第二十七条  调剂复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应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及时发布生源余缺信息;

2)符合调剂基本要求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登录填写调剂志愿;

3)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遴选出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复试;

4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试,并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

5)学校向第一志愿单位发函调取考生考试档案。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的录取工作程序为:

1院(系、部)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意见;

2)研究生处结合考生的政审和体检情况提出拟录取名单;

3)学校主管院长审批;

4)省招办审核;

5)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

6)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三十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学校研究生处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新生复查期间的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个别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招生院(系、部)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省招办备案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再入学学习。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考试作弊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第三十五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校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231日印发 

 

上一条:新乡医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发表论文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校学〔2014〕26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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