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建设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16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学习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学习管理办法》已经201565学校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5626


教师公派出国学习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拓宽国际视野,规范我校教师出国研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目的

通过有计划的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开阔教师国际视野,促进教师最大程度地获取学科前沿知识,汲取世界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经验和成果,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师德高尚、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使之成为推进学校快速发展的中坚力量。

二、选派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下,在校工作2年以上,讲师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选派类别及期限

(一)高级研修学者,36个月。

(二)访问学者,312个月。

(三)博士后,1224个月。

四、选派渠道

国家公派出国学校公派出国、受邀出国。

五、资助方式

(一)国家公派项目选派人员,其旅费和留学期间生活费补贴由相关基金提供。

(二)学校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其旅费和留学期间生活费补贴由学校按照国家标准提供。属科研项目预算内研修者,可由相关科研经费支出。

(三)受邀出国人员,留学相关费用由本人科研经费或邀请方承担。

六、选派程序

(一)所有申请人必须首先申报国家公派或河南省公派出国研修项目。对于当年未入选者,学校组织二次评审,确定学校公派出国研修人选。

(二)院系公派出国人选,由各院系根据院系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选派计划,报人事处审核。

七、职责分工

(一)人事处职责

人事处负责拟派出人员的选拔以及派出人员的协议签订和进修结束后返校报到等相关工作。属于国家公派项目的,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国际交流处职责

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地方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与国(境)外友好单位的交流合作,提供派出信息,协助教师解决办理出国(境)手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院(系、部)职责

院(系、部)负责推荐出国(境)进修人选,同时和申请人共同加强与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联系,争取派出渠道;负责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派出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派出人员在国(境)外的学习和生活状况,督促派出人员按期返校。

八、工资待遇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出国期间,除校内岗位津贴以外的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发放出国期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者,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规定正常发放;3个月以上者,校内岗位津贴按照学校规定回国后一次性补发。

九、有关要求

(一)申请国外研修单位应选择国外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

(二)教师派出前,所在院(系、部)要明确派出人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时间超过3个月者,需向学校缴纳出国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出国期间学校提供的工资总额)。

(三)出国1年以上者,出国期间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期刊源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否则扣发20%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出国(境)进修人员一般不得延期。对少数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需延期的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出具对方公函,并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且延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未申请延长或延长期限已满,尚未按时返校工作者,学校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保留其人事关系6个月,6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

(五)教师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报到,两个月内将学习成果在院系内部或校内交流;且回国2年内,需申报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六)从2018年起,具有3个月以上海外学习经历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优先。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