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聘任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人事代理暂行管理办法》等 3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9-08-03 来源: 点击数:

 

院人〔2005〕11号      签发人: 李荣堂

 

学院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人事代理暂行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关于新进毕业生转正定级和初聘职务的若干规定》、《 新乡医学院辞退职工暂行管理办法》等 3项规章制度 已经 2005年6月2日学院第10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 五年六月十日

新乡医学院人事代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以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为前提,打破固定用工制度,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的一种新型人事制度。为推进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制试行办法》和《河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人才交流中心,挂靠人事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空岗补缺,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为我院新增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学辅助工作或在学院其他附属单位工作的本科以下学历人员。

1.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应届毕业生;

2.安置引进高学历人员的家属;

3.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

4.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由我院安置的复员转业干部及退伍战士;

5.因工作需要须实行试用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其他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1.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新乡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学院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聘用人员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

3.办理党、团组织关系、集体户口挂靠等事宜。

4.办理出国政审等相关手续。

5.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聘用程序

1.根据编制和岗位需要,以院系(处)为单位申报聘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纳入当年的用人计划。

2.用人单位配合人事处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经人事处研究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对于拟聘人选,由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新乡市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代理意见,派遣单位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直接派遣、转移至新乡市人才交流中心。

4.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学院人才交流中心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书,并由新乡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第七条 受聘人员的管理

1. 学院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期内,学校和聘用人员双方是平等的合约关系,应按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办理。

2.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岗位需要可以连续聘用。

3.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聘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者,聘用人员与学院自然解除一切关系。由学院人才交流中心向新乡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推荐再就业。

4.聘用期间如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按照河南省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

1.受聘人员执行学院规定的协议工资。

2.享受在职同类人员相同标准的住房补贴。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学院支付应该负担的相关费用。

4.受聘人员拥有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受聘人员,其档案管理费、参加学校批准的各种社会保险应该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对专科以下人员实行人事代理,2006年及其以后对本科以下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各附属医院参照 执行。

 

新乡医学院关于新进毕业生转正定级和初聘职务的若干规定

新进毕业生的培养与管理是我院师资及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和职称评审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切实加强新进毕业生转正定级及初聘职务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各院 (系)部(处)应根据《新乡医学院师资培训与职工教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单位工作需要,对新进毕业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强新进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所有新进毕业生的转正定级考核均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及总结按时报学院人事处。

二、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含学生辅导员),必须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参加省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否则,不予兑现定级工资。

三、国家对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不同的从业资格要求。所从事的工作需要一种或双重资格者 ,应分别在进校后的二年或三年内取得。否则,不予兑现晋档工资;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未取得相应资格者,不得申报。

四、应届毕业研究生,可于毕业当年初定职务。但必须按所从事工作的岗位要求和对本科毕业生的时间要求,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所在岗位应该获得的其他从业资格。

五、对新进毕业生转正定级的考核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劳动纪律等。各院(系)部(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办理转正定级和初定职务手续时,须填写相应的定级表格(由人事处网页下载),盖章报人事处审批。

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辞退职工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号)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辞退职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是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职工之间人事与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本人拒绝重新安排工作,经反复做工作无效者;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经组织和本人努力仍不能担任新的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五)公派或自费外出学习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未归 , 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者;

(六)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违背职业道德,给学院造成极坏影响者;

(七)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八)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者;

(九)因责任心不强或违犯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符合开除条件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经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者;

(三)经鉴定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者;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者;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者。

第五条  对于拟辞退人员,原聘用单位一定要认真研究,允许当事人辩解。作出辞退决定要有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院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对辞退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天内,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  被辞退人员在离校前,必须按规定与学院清理住房、欠款、设备、图书等有关财物手续。

第八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学院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院按国家劳动法规和人事法规为辞退人员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在当事人办完手续后一次性发给。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由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被其他单位接收者,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一条  辞退职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借故打击报复辞退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