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研发基地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博士(后)引进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2-18 来源: 点击数: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博士(后)引进管理办法(修订)》已在2019年11月8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博士(后)引进管理办法(修订)

 

一、引进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根据各学科水平和实际需求确定引进计划。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人才引进应优先引进重点建设学科(群)人才的引进,同时全面考虑学科平衡发展所需人才。

(三)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科学评价、择优引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科学评价,择优录用,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二、引进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扎实专业知识和技能,身心健康,能胜任一线教学科研工作。

三、引进分类和待遇

依据近5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水平,对引进博士(后)分为4个层次,分别执行不同的人才引进待遇。具体分类和待遇如下:

人才

分类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发表论文情况:均须为第一作者、共同作者第一名或通讯作者,以论文检索证明材料为准。)

岗位工资

(聘期3年)

安家费

(万元)

科研启动金(万元)

A类

1.单篇SCI论文IF≥15

2. SCI论文IF10两篇及以上。

3.在一区(中科院分区)发表SCI论文2篇及以上。

三级教授

80

理工300

B类

1.单篇SCI论文IF≥8。

2. SCI论文IF5两篇。

3.累计发表SCI论文IF15。

4.二区(中科院分区)发表SCI论文3篇。

5.人文社科类博士(后)应独立在我校认定的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四级教授

65

理工100,人文30

C类

1.单篇SCI论文IF≥5

2. SCI论文IF3两篇。

3.累计发表SCI论文IF12。

4.二区(中科院分区)发表SCI论文2篇。

5.人文社科类博士(后)应独立在我校认定的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五级副教授

55

理工科50,人文20

D类

国内外其他毕业博士研究生或合格出站的博士后。

七级副教授

45

理工30,  人文15

注:业绩符合《新乡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人才层次者,享受对应待遇。

学校除按照个人业绩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金外,新进博士(后)还享受以下相应待遇:

(一)校内享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及津补贴工资,岗位聘期均为3年。

(二)对于第C类、D类博士(后),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者,聘期内,校内享受七级或五级副教授待遇;具有副高级职称者,聘期内,校内享受四级教授待遇。

(三)实行学位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

(四)提供2年周转房或2年租房补贴(1000元/月)。

(五)配备工作用笔记本电脑1部。

(六)符合条件的,可为配偶提供工作岗位,解决子女就近入托、入学问题。

(七)对于附属医院引进的临床医学专业背景博士(后),安家费在附属医院待遇基础上,学校按本部标准再予以匹配。人员可纳入学校编制管理。

(八)以上所涉及待遇均为税前所得。

四、引进程序

(一)按照公开招聘规程,在前期充分进行人才评价的基础上,由相应学院招聘工作面试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面试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二)所在学院对新进博士(后)业绩进行初审,经科技查新提供论文检索证明后,确定博士(后)人才引进待遇。

(三)学校、博士(后)本人及所在学院签订《工作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完成8年工作服务年限。

五、管理与考核

(一)各单位应积极为引进和培养博士(后)干事创业创造条件,制定培养方案,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学校、各学院按照《工作服务协议书》签订的目标任务,根据学校有关办法,按期对受资助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

六、其他

(一)学校职工在职取得博士学位、达到同等业绩的,享受待遇按照学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关规定执行。按《工作服务协议书》要求完成资助期考核任务,并完成8年工作服务期年限。

(二)博士(后)未满服务期提出离职者,按不足服务年限退回安家费,未使用的科研启动金予以收回,并按每年1万元标准赔偿违约金;享受“安置配偶工作岗位”者,其配偶须同期办理离校手续。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附属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校编博士(后),由附属医院按上述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