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更新日期:2016-10-11    访问次数:


 

新乡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经费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新乡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学校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审计部门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凡在学校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须实行审计。具体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如何,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开工是否符合开工批准程序,对于应急工程是否及时补办手续。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三)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签证;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四)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工程预算、实际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支付,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质次价高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手续是否齐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及工程签证单、材料签证单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用定额是否准确,计费的各项内容有无调整和取舍,主要材料、设备计价是否按照审计建议价或同期信息价结算,工程变更有无依据、是否真实,工程类别的套用是否与实际相符,施工队伍的资质是否真实,各项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有误,执行有关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适时、准确、合规。

(三)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否详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虚列投资问题。

(五)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六)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凡列入学校建设工程年度计划、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年度审计计划。

第九条  应报送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业务归口职能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新乡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立项表》,连同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立项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预算、上级批文和工程项目主管校领导的批示等有关材料报送审计处审查后,进入相应程序。

(一)项目预算金额在15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审计处参与谈判过程。

(二)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按照《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审计处参与招标过程。

(三)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四)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遵循本办法要求,按照《新乡医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具体可分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预算包干决算审核。经审计处工程预算包干审计审定的项目,采取固定价格签订施工合同,按预算包干价格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只进行工程验收程序审核,不再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审计参与监督。

(一)成立包括建设项目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审计部门及有关专家在内的三人以上谈判小组。

(二)制定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办法等事项在内的谈判文件。

(三)确定不少于两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分别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

(五)根据符合建设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未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以下事项应事先通知审计处工程设备审计科确认:

(一)建设项目含有隐蔽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两天书面通知审计处工程设备审计科到现场查看,签字确认。

(二)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工程设备审计科参与认价,签字确认。

(三)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应提前三天通知审计处工程设备审计科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表》并将以下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或立项审批报告。

(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三)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立项表。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开工通知。

(五)施工合同。

(六)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日志。

(八)工程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九)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清单及验收凭证。

(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工程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管理。依照工程施工要有预算、招标项目要有概算、工程预算不得超概算、工程决算不得超预算的原则严格管理。没有预算以及未经过预算审核就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不得进行审计,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依据为《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和《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及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按新乡市适时发布的造价信息执行,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须经审计、国资、监察等部门联合市场调查后出具考察报告报审计处认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一律按审计处审核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小型工程项目以自己组织审计为主;大型基建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评审中心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依据《新乡医学院关于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采用自审方式的,审计处确定内部审计人员或聘任技术人员,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确认,出具工程审计底稿,各方在审计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工程决算造价。

(二)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河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由审计处会同财务处报送省财政厅评审中心进行审计。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审计。

(四)将审计终结的相关资料移交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五)按规定将审计完成项目逐一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和竣工决算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基本费用加效益费用的计取方法,与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商定。

第十八条  学校统筹安排外审专项经费预算。外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费用;竣工决算审计费用;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审计人员报酬;购置专业审计软件、第三方平台使用费等支出。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在审计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工程审计人员如与施工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遵守审计程序,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将不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有关单位负责。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计立项手续的。

(二)随意分拆工程,逃避学校招标和审计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随意变更工程,未经批准超预算施工的。

(四)缺少隐蔽工程、设备材料、工程变更审计签证的。

(五)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违反规定预付和结算工程款项的。

(七)串通施工单位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其他应报审计不报审计,逃避审计监督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上报学校领导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