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更新日期:2016-10-11    访问次数:

 

新乡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各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的独立的审计机构,在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附属医院及各独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厅和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表彰和奖励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取得的显著成绩。

(四)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相关规定,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报学校批准。

(二)及时作出工作部署,领导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三)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四)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和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相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科研、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货物与服务采购。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处级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校审计处应当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三)在建设工程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翔实的工程决算资料如: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决算书等。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财经工作、基本建设、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等相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三)根据学校授权,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教育厅审计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评价内控制度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等建议,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额,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