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数理医学院学科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数理医学院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及其所属设施、设备,覆盖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实训、参观等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精细化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组长统筹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实验室安全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各系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等。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为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安全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l 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实验室专项安全操作规程;
l 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管理台账;
l 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管理;
l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l 配备并维护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演练;
l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对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向实验人员告知安全风险、演示安全操作规范、监督实验过程安全;学生、外来人员等实验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自觉接受安全管理,对自身操作行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与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活动的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未取得准入资格者,严禁擅自进入实验室或操作实验设备。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全员、全面、全程”覆盖,分为通用安全培训和专项安全培训:
l 通用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及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基本流程等,面向所有实验室人员;
l 专项安全培训针对不同实验室类别(如机电类、化学类、辐射类等)开展,内容包括特定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精密仪器、高压设备、辐射源等)的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护措施等,由各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辐射源、高压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应将安全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方案,或设置专项安全培训学分。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学生必须参加集中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需提前提交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考核结果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各实验室依据危险源类型(如机电类、化学类、辐射类、其他类)判定实验室类别,根据危险源存量及风险评价结果判定安全等级(Ⅰ级/红色-重大风险、Ⅱ级/橙色-高风险、Ⅲ级/黄色-中风险、Ⅳ级/蓝色-低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及主要危险源信息需在实验室门外安全信息牌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遵循“最小化、分类存放、全程管控”原则:
l 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私自采购;
l 储存危险化学品需使用专门储存场所,按性质分类存放,相互禁忌的化学品严禁混放,严格控制储存数量,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
l 领用、使用危险化学品需由专人负责,详细记录领用时间、人员、用量、用途及剩余量,使用过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措施;
l 实验废弃物需分类收集、统一标识,交由学校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置,严禁私自倾倒、丢弃。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l 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需符合安全标准,建立设备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l 制定仪器设备专项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违规操作或超负荷运行;
l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立即停用并张贴警示标识,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l 高压设备、激光设备、辐射源等特种设备或危险仪器,需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验,建立专项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l 实验室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闭电源;
l 实验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等)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定期检查并记录;
l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使用明火,确因实验需要使用明火的,需经审批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制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l 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每日安全巡查和每周自查,重点检查操作规程执行、危险源管控、安全设施完好等情况;
l 学院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抽查,每学期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结合节假日、重要活动等节点开展专项检查;
l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保整改“五到位”(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
第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实验活动,设置警示标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学院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及时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分级应急预案体系,针对火灾、化学品泄漏、仪器故障、人员受伤等突发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响应流程、处置措施及责任人,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配备与风险等级匹配的应急物资(急救箱、应急喷淋、洗眼器、吸附棉、灭火器等),定期检查物资有效性,及时补充更换。
第二十条 学院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师生应急处置能力,演练内容、参与人数、效果评价等信息详细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学校及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日常检查、年度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考核降级等处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河南医药大学数理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