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小车班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各方面工作,本着节能减排、优化服务的原则,参照兄弟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对《新乡医学院部门公务用车若干规定(试行)》(校办〔2008〕1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方式
(一)学校各单位(不含拥有车辆的单位)公务用车服务由院长办公室按照《新乡医学院部门公务用车若干规定(试行)》(校办〔2008〕12号)执行。
(二)因客观原因,小车班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各单位正当服务要求者,经院长办公室同意备案后,可租用有运营资质的车辆。
二、公务用车的收费标准
(一)各单位使用小车班公务用车,应严格掌握所分配的里程标准。规定里程标准内不收取费用,超出里程部分将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运行基本维护费用。收费标准为:小轿车1.0元/公里、商务车1.3元/公里(均按往返双程计取)。
(二)拥有车辆的单位,原则上小车班不再提供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小车班公务用车者,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三、公务用车费用的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小车班公务用车发生的费用,由财务处根据院长办公室提供的各单位用车情况,每半年一次性从其办公经费或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划转,纳入小车班车辆运行维持费中进行统一管理。
(二)各单位按规定租用有运营资质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用车单位一周内提供即时产生的票据,经院长办公室复核登记后,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省内主要城市租车参考标准见附表)。
四、其他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省内主要城市租车参考标准
目的地 |
里程(往返·公里) |
参考价格(元) |
郑州 |
160 |
240 |
鹤壁 |
150 |
220 |
焦作 |
160 |
240 |
安阳 |
230 |
350 |
开封 |
230 |
350 |
濮阳 |
250 |
380 |
济源 |
270 |
400 |
登封 |
320 |
480 |
许昌 |
320 |
480 |
洛阳 |
400 |
600 |
漯河 |
430 |
650 |
平顶山 |
430 |
650 |
商丘 |
460 |
680 |
周口 |
520 |
750 |
驻马店 |
600 |
900 |
三门峡 |
600 |
900 |
南阳 |
660 |
980 |
信阳 |
780 |
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