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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关于印章的规定

【来源:院长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08-07 |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印章的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乡医学院印章包括: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印、新乡医学院校印(含钢印)、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介绍信专用章、新乡医学院介绍信专用章,书记、院长工作印章(名章)和附属医院、处级单位及其科室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式样及规格
  第三条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印由河南省委制发,新乡医学院校印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钢印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学校自行刻制;其它行政印章由学校制发;附院所属单位由附院制发。
  第四条 各党政机构印章均为圆形,党委系统中央刊党徽、行政系统中央刊五角星,党徽、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第五条 印章的规格:校级印章直径为4.2厘米;处级印章直径为4.0厘米(含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并要求刻制印章的工作机构和常设临时机构),科级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三章 印章名称字体和质料
  第六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处级单位印章冠学校名称,科级单位印章冠学校和处级单位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简称。
  第七条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八条 印章的质料,统一采用原子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一节 校  印
  第九条 使用校印(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印、新乡医学院印,下同)的批准权,党委属于正、副书记,行政属于正、副院长。
  第十条 以学校党、政名义报送及下发的文件、资料、年度招生计划、财务预决算报表等,凭签发原件加盖校印;资料、报表需审计的,须持有审计证明。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院长批准制发的各种需加盖校印的证件、证书、聘书等,内容需用碳素墨水填写或者打印后,凭批件统一加盖校印。
  补办学生证 本人书面申请,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加盖校印手续。补办的学生证不加盖乘车半价票凭证校印。
  毕业证和学位证加盖校印,院长办公室依据学校负责发证部门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的名单加盖校印。
  补办毕业证明须持有教务处和综合档案室开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及学生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校印。
  第十二条 各类竞赛、评先的荣誉证书,由主办部门凭院级领导签发的学校相关文件加盖校印,荣誉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合同书、协议书(包括办班、招生等)须先到院长办公室领取《协议合同登记表》,填妥后方可加盖校印。经济合同按规定须同时附有审计部门意见复印件加盖校印。
  第十四条 无明确规定,确须加盖校印的文稿、证件,须经两办主任审核报上级领导批准后用印。
  第二节 其它印章
  第十五条 以学校党委名义去外单位联系公务,使用“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介绍信专用章”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以学校名义去外单位联系公务,使用“新乡医学院介绍信专用章”。须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使用书记、副书记工作印章(名章)须经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院长、副院长工作印章(名章)须经院长、副院长或
  第十七条 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党委办公室印章,其批准权属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以院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院长办公室印章,其批准权属院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对外联系使用本单位印章,批准权属本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对外使用印章,均须进行简明登记。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第十九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印章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到市公安局备案,统一刻制。院本部科级单位印章,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局备案,部门
  第二十条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印章、新乡医学院校印、钢印分别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分开管理,部门印章由各部门确定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学校印章人员应确保印章安全,不得带印章外出;确须带印章外出的,须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级单位新印章须经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新乡医学院正式下文后启用;旧印章同时下文废止。院本部科级单位新印章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正式下文后方可启用;旧印章同时下文废止。旧印章须交回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由综合档案室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三条 过去有关印章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两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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