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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行政工作规则

【来源:中国教育报 | 发布日期:2012-08-07 |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工作,转变行政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新乡医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行政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行政工作的准则是,决策科学民主,管理规范有序,行为依法合规,作风求真务实,工作优质高效,人员勤政廉洁,校务公开透明,监督保障有力。
第四条学校行政系统各职能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院(系、部)及其他部门处理行政事务,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职责

  第五条学校行政全体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六条院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全体会议,研究处理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实施思想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院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在其分工和院长授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兼顾学校工作全局,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对于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院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涉及其他校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同相关校领导沟通商定。
  第八条校务委员按照分工工作,根据院长授权负责有关事务的处理。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主任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负责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
  第十条 行政各处(室)处长(主任)对院长和主管院长负责,从学校全局利益出发,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学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决策部署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学校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会议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草案,学校行政管理重要事务、规章制度等,由学校行政全体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行政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系统性、计划性和预见性,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等为依据,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做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各部门提请学校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和师生切身利益的,要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学校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教职工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切实加强行政督察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学校行政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学校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全校综合性 行政工作及学校行政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察由院长办公室和监察处负责,其他工作的督察根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归口负责,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制度、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度,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行政规章制度实施后要进行调研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行政各部门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行政全体会议讨论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对外签订的协议草案,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或起草。   

  第五章校务公开

  第二十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校务公开,健全校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政全体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及行政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和师生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和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学校网站、工作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要自觉接受校内外的监督,认真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行政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要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学校行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学校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督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政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要加强政风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一条学校行政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全体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校务委员和院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上级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落实校党委作出的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办理的决策事项。
  (三)研究拟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制度。
  (四)听取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部署检查行政全面工作,研究拟定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年度招生计划,研究解决教学、医疗、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50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审定预算外10万元至50万元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安排。审议学校决算。
  (六)研究实施学校基建工作;研究解决学校资产保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听取监察、审计工作阶段性工作及重大项目监察、审计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做好廉洁从政工作。
  (八)研究拟订行政机构设置,制定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九)研究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人员总编制、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审议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处级干部调动、特聘教授评聘等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副处级以下干部(含副处级)、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含副高级)的调出、调入和有关人员延退等事项。
  (十)研究拟定教职工晋职晋级工作方案,研究制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行政奖惩。
  (十一)研究解决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研究拟定重大对外合作项目方案、出国(境)组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等事项;决定副处级以下干部(含副处级)、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含副高级)出国(境)事宜。研究落实对外教育、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三)研究解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十四)研究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事项,通报工作情况。
  (十五)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行政全体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校务委员、院长办公室主任、各职能处(室)处长(主任)、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学校行政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学校的重要行政工作。
  行政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全体会议的议题,会前要充分征求分管校级领导的意见,由学校行政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院长确定。
  第三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院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院长办公室整理,报院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学校行政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行政全体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向院长请假。学校行政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院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院长办公室汇总后向院长报告。
  第三十八条规范会议审批和会议通知程序。全校性及综合性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院长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商党委相关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各类工作会议由主管院长审批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由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发布会议通知。
  第三十九条会议的组织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和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由院长办公室组织或由院长办公室商党委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三)各类工作会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由具体主办(承办)单位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五)为解决各种紧迫问题的现场办公会由校领导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条会议材料的准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材料准备主要包括材料撰写、打印、装订、分发等。需要校行政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讲话稿,并提前3天送院长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一条会场准备、会间服务和会后事务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具体包括会场预定、会标制作、主席台座次排定、会场座位安排、茶水供应、音响及多媒体调试、花草摆放、新闻报道、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召开各种工作会议,除主管校领导出席外,一般不安排其他校领导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院(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出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行政各部门和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研究议题,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准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的机密事项。对于会议精神的传达要及时、准确、完整,落实得力。
  第四十四条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尽快整理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同时将校领导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院长办公室编发信息。

  第九章公文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各类公文的办理应符合《新乡医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适应办公现代化需要,学校积极推行电子政务。
  第四十六条为确保学校政令统一,避免政出多门,行政各职能部门除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得向各院(系、部)和其他单位正式行文。
  除院长办公室外,行政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行文。
  第四十七条行政发文统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严格实行先审后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时,由主办处(室)拟稿,填写“新乡医学院发文处理签”,经处(室)负责人核稿签名后,一律送院长办公室办理审核、登记、编号等发文手续,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复核签批后,呈院长或副院长签发。
  未经处(室)负责人核稿签名,文稿不得送院长办公室;未经院长办公室登记、审核、签批的文稿,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送校领导签发。
  已经院长或副院长签发的公文,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原签发领导同意。对擅自改动已签发文件的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制订的有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最后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负责人应事先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持文稿经协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发文手续。
  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处(室)应将协商部门的意见和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报学校协调或审定。
  第五十条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院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签发;属于院长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一条行政收文统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校领导、各职能处(室)均不直接受理公文。
  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来文、来函、电报等(以下简称“校外来文”)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运转,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各职能部门收到的外来文应及时转送院长办公室办理。
  校内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校内呈文”)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运转,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校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职能部门、各院(系、部)不得直接将校内来文呈报校领导签批。
  第五十二条校行政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超过5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要及时批阅。校行政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要签注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五十三条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校行政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五十四条行政各职能部门收到校领导批示或院长办公室批转的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延误。对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向院长办公室反馈。
  第五十五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按规定及时交院长办公室立卷、归档。各处(室)、任何个人均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六条行政系统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自行编发工作“简报”、“简讯”、“信息”、“快报”、“快讯”、“动态”等(以下统称“简报”)。因学校重大阶段性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编发的工作简报,主办单位须按时归档并及时送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校及院长办公室发文,除需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办理各类公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要严格按照学校印章管理规定办理。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院长办公室予以用印。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公务接待本着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对等接待、对口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提高接待标准。
  第六十条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学校行政公务接待工作。学校行政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一)上级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
  (二)兄弟单位来校参观、考察、交流的行政领导。
  (三)以学校名义邀请来校的国内外知名人士。
  (四)校领导研究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的人士。
  第六十一条行政各部门对口开展的业务来往活动,应报请主管院长同意并按主管院长的指示进行。行政各部门和各院(系、部)自行开展的业务来往活动,相关事宜由部门和院(系、部)自行负责。
  第六十二条行政各部门、各院(系、部)举办庆典仪式、公务宴请等活动需要校行政领导出席的,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或提前3天报经院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十三条行政各部门、各(系、部)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报经分管学校安全工作校领导批准,并向院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岗位,遇重大情况要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带班校领导汇报。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五条学校及行政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师生,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必要时,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学校行政领导在校内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宴请事项。
  第六十六条学校行政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严格按章办事,讲求程序,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部门之间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 
  第六十七条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学校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学校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学校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校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学校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学校同意。
  第六十八条学校行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报告。遇到紧急、突发公共事件,坚决服从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六十九条学校行政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院长离新外出时,应向院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告知院长办公室。
  行政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新外出前,须妥善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向主管院长请假,并向院长请示。行政各部门主要领导、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新外出,均应向院长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单位)副职离新外出时,须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向主管院长请示。行政各部门(单位)必须保证至少1名负责人在校处理日常工作。
行政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办电、宅电或手机至少有一种方式联系畅通),各部门内部也应建立保证通讯畅通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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