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实验教学中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2014年06月20日 00:00  点击:[]

一、凡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物品均为易燃易爆物品。护理综合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是指酒精和氧气。

二、实验中心管理人员领取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仔细核对发票清单,在品种、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签收。

三、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储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在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严禁烟火。

四、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温地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爆炸。

五、实验中心易燃易爆物品由实验室管理人员保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库房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必须熟练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知识以及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定时对其门窗及周围环境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库房安全。

七、任课教师和实验中心人员应熟悉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时要达到安全距离,禁止违章操作。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按实验指导书规范操作,妥善处置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废弃物。

八、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出实验中心,违者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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