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修订)

2024-02-27 人次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

2023年10月7日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图书馆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智慧图书馆建设进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工作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学术机构,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紧密配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图书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参与社会教育等职能;同时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研需要,加强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标准化、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和智慧化。

第四条 图书馆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文献信息工作,实现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最大效益。

第五条 图书馆积极参与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并做好馆际协作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六条 图书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为读者提供最合适的阅读服务,切实提升图书馆精准化、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图书馆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和利用。

第八条 图书馆要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工作重大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结合工作需要,图书馆设置若干科级机构,相关科级干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二条 临床学院图书馆(科/室)作为学校图书馆分馆,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十四条 图书馆馆务会是图书馆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资源建设、读者服务和经费使用等重要问题。图书馆实行馆务公开制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

第三章 纸质文献

第十五条 凡我校正式职工、全日制学生均可办理借阅证,临床学院职工如需办理借阅证,依据临床学院与图书馆的约定条款办理。借阅证需到学校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管理中心将采集完的读者信息转入图书馆数据库后,校园卡方可作为借阅证使用。

第十六条 借阅证丢失须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新卡。

第十七条 读者休学、毕业或调离等,须办理冻结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借阅,不得转借。如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予停借30天处罚。

第十九条 馆藏线装古籍及孤本、珍本、善本文献设专柜收藏。

第二十条 教职工、研究生每人限借图书15册,借期180天;本科生每人限借图书10册,借期120天。每次借阅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从续借之日算起30天。

第二十一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以保障图书的周转效率。

第二十二条 如需续借,读者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主页“我的图书馆”或“移动图书馆APP”办理续借手续。也可以到图书馆所借书书库通过自助借还机办理。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续借服务不能进行:

(1)有超期借阅图书;

(2)有借阅违规情况未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文献不外借,仅供在相关区域阅览:

(1)中外文现刊、报纸,过刊合订本。

(2)辞典、百科全书等工具书。

(3)古籍、音像资料和光盘等。

第二十四条 读者借阅图书逾期处理

(1)读者所借图书中有逾期未还的,不得再借其他图书,也不得办理续借手续。

(2)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寒假、暑假期间不计算在借阅期限内),读者证将按超期天数限制使用,如超期N天,校园卡将自原借超期图书归还之日起,N天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读者借阅图书遗失处理

(1)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服务台报告并赔偿相同图书,即购买与原书同一书名、作者的正版图书进行赔偿。

(2)读者撕毁书刊,损坏严重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

(3)读者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资料有意通过隐匿、传递或其它方式带离图书馆的,一经确认,图书馆将视情况禁止读者一年入馆权限,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电子资源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及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正确使用电子资源。

第二十七条 合法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原则合理使用电子资源:

(一)新乡医学院合法用户指本校实名的师生员工(含临床学院)、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二)新乡医学院电子资源指新乡医学院图书馆(含分馆)购买的拥有校园网使用权的国内外出版商正式发行网络出版物,包括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多媒体资源等,以及本校自建或参建的供合法用户使用的电子资源,包括部分免费网络电子资源。

(三)合理使用指合法用户出于个人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校园网内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并符合与学校签约的国内外出版商在合同中或国内外法律规定中对学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在使用电子资源时,如有下列行为,均属违规:

(一)对电子资源连续、系统、集中、批量进行下载、浏览、检索等操作,超出数据库商设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二)使用软件工具恶意下载电子资源。

(三)以营利为目的将所获得的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

(四)向非合法用户提供代理服务、大批量数据和文献传递。

(五)将电子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其他非合法用户使用,包括将校园网账号出租给校外人员使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行为,图书馆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因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者赔偿;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违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师生下载超出免费使用权限的电子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由文献索取者个人支付。

第五章 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CASHL)、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管理中心要求,按照文献传递工作细则和馆际互借协议,图书馆向校内读者提供来自外馆资源的文献传递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接受CALIS成员馆、CASHL成员馆和NSTL成员馆委托服务请求,帮助查询国内外文献信息机构的文献并代索取一次文献。

第三十四条 为校内用户从国内图书馆和文献信息机构复制及传递各类文献。

第三十五条 文献传递范围为中文数据库和外文数据库,馆际互借范围为中文图书和外文图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实体文献传递交接签名制度,明确责任,保证文献传递到位,避免丢失。

第三十七条 校内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科技查新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及我校《科技查新工作流程》《科技查新质量规范》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查新服务。科技查新工作由馆长负责,信息咨询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委托查新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查新委托书》,图书馆受理后与对方签署《科技查新合同》,《科技查新委托书》《科技查新合同》均一式两份,图书馆与委托方各保存一份。

第四十条 从承接查新项目到正式出报告的时限为14个工作日,委托方要求缩短时限则按加快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最短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受理委托后,图书馆应及时组织专人按委托方要求查新,对检出文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出具查新报告。

第四十二条 查新报告须经学科专家审查,由出报告人和审核人签字,负责人核准无误后加盖查新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查新委托书、技术保密合同书、项目技术资料及查新报告材料均编号存档,由专人登记存档。

第七章 文献捐赠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文献资源建设,图书馆接受各类文献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文献范围:

(一)具有较高收藏和研究利用价值、符合本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的学术文献。包括学术专著、译著、丛书、论文集、资料汇编、工具书、古籍、重要期刊等。

(二)各个历史时期社会著名人士的档案资料。包括手迹、书稿、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及录音、照片等。

(三)接受反映各地区民俗风情、地方掌故的档案资料。包括典籍掌故、家谱、族谱、碑文、经卷、画卷、史稿等。

第四十六条 下列文献不属于捐赠范围:

(一)不在我馆馆藏范围的图书。

(二)捐赠人无权支配的。

(三)违法及查禁的。

(四)零星、不完整、不连续的期刊、报纸及小册子。

(五)破旧、污损,不能利用的。

第四十七条 对受赠的文献,由图书馆采访编目部门甄别后,按“入藏”和“不入藏”方式处理:

(一)图书馆尚未收藏的,作为保存本入藏,提供给读者阅览。

(二)图书馆已有收藏,复本量在5本以下的,作为补充复本入藏,提供给读者外借。

(三)图书馆已有收藏,复本量在5本以上的,作为残破复本的补充本。

(四)不属于捐赠范围的文献,不入藏。图书馆将根据文献收藏与剔除的要求和规律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捐赠者可直接到图书馆采访编目部办理相关事宜,也可将捐赠清单发送给图书馆采访编目部甄别,按甄别后的清单办理捐赠手续。图书馆视其捐赠情况举办捐赠仪式接受捐赠。

第四十九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者可在文献扉页签名、赠言。

第五十条 图书馆向所有捐赠者颁发“新乡医学院图书馆文献捐赠纪念证书”,在图书馆网站公布捐赠者的姓名、捐赠文献的名称、类型、数量等,予以表彰。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下列文献,图书馆视情设置专架(柜)收藏,并授予捐赠者“名誉馆员”证书。

(一)社会知名人士且有一定规模的捐赠。

(二)珍贵稀缺的历史文化典籍捐赠。

第五十二条 捐赠手续完成后,捐赠文献所有权和处理权归新乡医学院图书馆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校管〔2014〕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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