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1-11-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新乡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河南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豫教科技2020142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各级科技计划任务和学校科研课题,或从事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研活动,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按照《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决策和知识产权管理,统筹领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

各二级学院(含相关研究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明确本单位分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负责人,制定相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机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相关政策制定与完善,可转化成果的统计发布实施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及转移转化公示等管理工作;

(二)与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拟转化成果的定价方式与交易方式,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四)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及产业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成果;

(三)自行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 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成果简介、成果完成人、拟转化方式和拟交易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详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网站),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方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均应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有关工艺文件及图纸等,可以根据需要列入合同。

第十 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转化,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中不得约定学校参与成果转化合作方的经营管理,不得约定保证转化合作方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均应以学校退还合同到款额为上限。当学校需要承担违约赔偿等经济责任时,相关单位及个人须退回已经领取的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交易金额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成果交易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经院部初审后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审批;

(二)成果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院部初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复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人事处、所在学院同意,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具体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各二级学院应当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经公示15日无异议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人事处同时备案。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规规定执行。

   (二)允许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学校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学校人事处及二级学院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二级学院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收益与分配

第十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后所得的净收入,直接成本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中介服务费、税费及执行合同所产生的必要直接支出等。收益分配兼顾学校、二级学院、成果完成人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权益

第十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十 学校以转让、许可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化收益中提取85%作为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提取5%作为对二级学院的奖励,其余10%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二)以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化收益中提取90%作为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提取5%作为对二级学院的奖励,其余5%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由全体成果完成人书面协商确定。

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质量科技成果培育和转移转化,开展成果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活动,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管理。

学校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奖励总额的5%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名单及其贡献大小的认定,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 个人奖励作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表彰与责任

第二十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列入对各二级学院的绩效考核指标纳入教师职称评审系列。转化后的专利根据到账经费的整数部分(万元)视同为同等数量的专利授权。

第二十五条 对成果转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移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

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私自转化,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相关收益。

成果完成人应对相关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合法性、真实性、成熟性、适用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科技成果转移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相关二级学院、成果完成人和为转让转移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按其得到收益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十九 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违规、违纪当事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三十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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