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不同情况先由派出所申请,分县局或市局审批,然后由派出所办理。补录的情形有:漏录、丢失、出生漏报、收养、其他。
(一)、漏录:
1、本人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学校、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3、三个以上邻居证人证言及证明人身份相关证件;4、户籍民警核查的原始户籍资料或户口迁移情况报告;5、社区民警针对补录人员生活轨迹的调查报告。
(二)、丢失:
对群众手持《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有常住人口登记表的须提供:(1)个人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4)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原始入户材料;(5)辖区民警针对迁移情况调查报告。
(三)、出生漏报(两周岁以上报出生)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申报户口:
(1)婴儿父母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婚生提供);(4)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可以提供婴儿未落户证明);(5)辖区民警调查报告;(6)婴儿出生病历或医院相关证明(非婚生提供);(7)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2、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人员申报户口:
(1)婴儿父母书面申请;(2)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可以提供婴儿未落户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婚生提供);(4)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提供接生医院出具《出生证明》;(5)非医疗机构接生的提供接生人员书面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6)四邻书面证明及证明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7)婴儿生活轨迹证明(包括村居委会、学校、单位证明);(8)申报户籍地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实际居住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9)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