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直接办理
1、婚生或非婚生(含超生):
(1)婴儿父母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婚生提供);(4)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可以提供新生儿未落户证明);(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6)婴儿出生病历或医院相关证明(非婚生提供)。
2、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婴儿父母书面申请;(2)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婴儿入境证件;(3)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的入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婚生提供);
3、弃婴:
(1)婴儿父母书面申请;(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3)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