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新乡医学院外事管理工作规定》(校党字[2021]2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强化各单位主体责任,现将此次因私出国(境)证件核查和集中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自查
(一)核查对象
本单位全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进行集中保管的领导干部除外),具体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证件收集
请各单位全面清查所有相关人员的证件持有及集中管理情况,逐人落实,真实、完整、准确填写《新乡医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组织收集应交未交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各单位须通过此次证件自查,摸清本单位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交、实交名单,明确证件去向,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单位须于5月30日17:00前将新收证件及《新乡医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汇总表》报送至人事工作部(勤政楼216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sk3029163@163.com。
对于每年新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各单位须于聘任文件发布一周内,按以上程序收交证件。
二、证件集中管理
(一)集中保管人员范围和保管单位
全校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由学校人事工作部统一集中保管。
附属医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校编人员由学校人事工作部统一集中保管,卫生编制人员由附属医院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处级和科级干部证件按照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证件领用
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集中管理后,需要使用证件的教职工需提交纸质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备案,人事工作部审批后方可领用证件。领取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妥善保管,在使用完毕后一周内将证件交回人事工作部。新申办、换(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领取新证件后一周内交人事工作部管理,并向所在单位备案。
(三)证件归还
对于证件已过有效期或已退休的教职工,本人可申请自人事工作部领回证件。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管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定期核查和规范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证件登记备案和集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件管理台账,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
(二)全面覆盖,扎实开展。相关教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因私证件的集中管理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参与证件集中管理的,将影响因私出国(境)、海外访学申请等事宜。证件已交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应在《汇总表》中予以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接受集中保管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要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证。
(三)主动报告,严肃纪律。所有高级职称人员要主动报告个人持证情况,对于漏报瞒报的,以及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