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主要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以合同的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不断推进采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集约化。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1),由采购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入河南省政府网上商城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及招采办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内容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将招标采购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调研充分、预算准确、论证规范为前提,落实相应经费,归集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项目申报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多次以上。
第八条 “无预算不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应纳入年度预算或经学校会议决议并落实经费方可执行。各单位应于学校预算公布后及时提交采购意向,适时启动采购程序,为采购工作留出足够的实施时间,确保各项采购工作按期顺利进行。
第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遵守国家、河南省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小组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程序;
(三)监督检查学校招标采购部门、监督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五)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办公室设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兼任。
招采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负责受理、审批招标采购申请,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备案、申报;
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指导和审核备案管理;
负责办理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事项,组织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项目评审和信息发布;
负责组建项目组,审查政府采购文件、会商疑难问题、处理质疑投诉;
参与对投标(响应)人的资格审查,做好合同公示备案工作;
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和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职权范围内招标采购工作的进程监控、数据整理和状态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能、经费划分对招标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和经费核实;
(二)负责审核项目单位招标采购申请;
(三)负责审核项目单位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货物与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经论证确定的技术参数、市场调研情况、资料、相关要求和具体预算;
(四)负责审核或提供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组织踏勘现场,编制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五)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组采购文件会审、采购需求论证及审查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招标采购技术答疑及投诉处理;
(七)负责直接组织授权范围内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根据需要,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工作;
(九)根据需要,组织或参与对投标(响应)人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十)做好项目履约监督和验收工作;
(十一)收集、保管相关采购项目档案和资料,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范围如下:
(一)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绿化、物业、安保及100万元以下装饰、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新、改、扩项目及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
(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四)科技发展部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科研基地建设、科研共享仪器、科研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源、文献资源、电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六)校工会、离退处负责其福利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七)集中采购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按照学校工程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他采购项目,按职能、经费管理权限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的部署、落实及相关事项,是项目立项、采购需求与预算编制、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监管与验收的主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三人以上采购工作组并报招采办备案,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担任;
(二)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采购工作联络员,负责采购工作的政策传达、意见反馈和材料报送等;
(三)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与计划、需求编制与审批、采购申请与执行、过程管理、验收入库等方面内容;
(四)负责通过网络查询、市场调查、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等方式,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编制预算和采购需求,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五)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
(六)负责业主评委的委派;
(七)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采购活动组织、采购资料备案等;
(八)参与招标采购文件会审、做好技术答疑、配合投诉处理等工作;
(九)根据需要,组织对投标(响应)人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十)负责合同草拟、签订及履行,发现并报告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申请等工作;
(十一)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及反馈;
(十二)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学校监督的专责部门,按照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履行监督责任,对学校的采购活动及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法制办公室
负责组织处理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报送的重大采购文件、合同等,进行审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反馈并督促改进。
(三)审计事务部
根据审计限额及标准,履行以下职责:
1.对采购项目进行事前(预算)审计;
2.对重大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3.对存在变更事项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对采购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
5.参加采购项目组的相关工作;
6.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的校级验收。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1.对采购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审核;
2.参加采购项目组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组职责
项目组负责100万元以上重大采购项目的文件会审及采购过程中疑难问题的会商。项目组由学校采购部门牵头,一般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或业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项目组成员独立发表意见,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职责
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由依法依规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单位委派的代表和有关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和公示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
(五)配合招采办处理投标(响应)人提出的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采购限额标准,分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河南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招采办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合理调整,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由招采办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结果,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第二十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采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校内采购审批程序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采购:
(一)职工福利由校工会或校工会授权二级工会负责;
(二)离退休福利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负责;
(三)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开展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课题组负责;
(四)其他经学校批准或授权同意由相关单位组织自行采购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招标采购需使用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委托招采办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暖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进行采购,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采购方式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法定方式和公开比选、市场比选等自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工程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三十条 预算金额在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法定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法定采购方式以外,还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公开比选、市场比选等自主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对农副产品、科研用车、特殊实验材料等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招采办审批备案,可以采用现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招标采购文件中。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进行提交,必要时应咨询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按照《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签后,与中标(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经学校同意以及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经学校采购部门审核或办理备案后,根据项目情况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人,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原中标(成交)人应按投标(响应)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后,应按中标(成交)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采购的,项目单位须落实追加经费,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由原合同会审部门审签,一般不得改变原有条款。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成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负责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工程项目应按照学校后勤、审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履约验收。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申请资料、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或谈判记录、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标采购活动组织者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有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各单位和人员,均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采购部门对校内各单位的采购活动开展职能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校各类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都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应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杜绝他人干预和诱导,有权制止、纠正和举报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行为。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时,应客观公正,不得表达倾向性意见或干预、误导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第四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组织、评审和监督,已经参与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是指:
(一)在某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任职单位与采购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三)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四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不经报批擅自实施采购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人,对潜在投标(响应)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响应)人之间竞争的;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六)泄露评审前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学校秘密的;
(七)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或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
(八)与投标(响应)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采购秘密,影响招标采购公平竞争的;
(九)其他影响或干涉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急情况采购参照《新乡医学院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学校接受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17〕14号)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医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附 件
新乡医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招采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三)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即: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预算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四)预算金额在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但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工程类项目
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的基建维修工程类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二)货物类项目
1.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之内的计算机设备、软件产品、办公设备、电气设备、办公家具等货物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2.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之外,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项目
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类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货物类(不含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分散采购。
(二)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工程、货物(不含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采用即买即用方式自行采购。
备注:限额如有调整,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