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
3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新乡医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等3项规章制度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主要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以合同的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不断推进采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集约化。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1),由采购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入河南省政府网上商城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及招采办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内容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将招标采购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调研充分、预算准确、论证规范为前提,落实相应经费,归集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项目申报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多次以上。
第八条 “无预算不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应纳入年度预算或经学校会议决议并落实经费方可执行。各单位应于学校预算公布后及时提交采购意向,适时启动采购程序,为采购工作留出足够的实施时间,确保各项采购工作按期顺利进行。
第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遵守国家、河南省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小组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程序;
(三)监督检查学校招标采购部门、监督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五)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办公室设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兼任。
招采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负责受理、审批招标采购申请,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备案、申报;
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指导和审核备案管理;
负责办理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事项,组织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项目评审和信息发布;
负责组建项目组,审查政府采购文件、会商疑难问题、处理质疑投诉;
参与对投标(响应)人的资格审查,做好合同公示备案工作;
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和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职权范围内招标采购工作的进程监控、数据整理和状态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能、经费划分对招标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和经费核实;
(二)负责审核项目单位招标采购申请;
(三)负责审核项目单位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货物与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经论证确定的技术参数、市场调研情况、资料、相关要求和具体预算;
(四)负责审核或提供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组织踏勘现场,编制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五)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组采购文件会审、采购需求论证及审查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招标采购技术答疑及投诉处理;
(七)负责直接组织授权范围内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根据需要,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工作;
(九)根据需要,组织或参与对投标(响应)人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十)做好项目履约监督和验收工作;
(十一)收集、保管相关采购项目档案和资料,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范围如下:
(一)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绿化、物业、安保及100万元以下装饰、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新、改、扩项目及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
(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四)科技发展部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科研基地建设、科研共享仪器、科研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源、文献资源、电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六)校工会、离退处负责其福利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七)集中采购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按照学校工程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他采购项目,按职能、经费管理权限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的部署、落实及相关事项,是项目立项、采购需求与预算编制、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监管与验收的主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三人以上采购工作组并报招采办备案,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担任;
(二)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采购工作联络员,负责采购工作的政策传达、意见反馈和材料报送等;
(三)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与计划、需求编制与审批、采购申请与执行、过程管理、验收入库等方面内容;
(四)负责通过网络查询、市场调查、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等方式,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编制预算和采购需求,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五)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
(六)负责业主评委的委派;
(七)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采购活动组织、采购资料备案等;
(八)参与招标采购文件会审、做好技术答疑、配合投诉处理等工作;
(九)根据需要,组织对投标(响应)人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十)负责合同草拟、签订及履行,发现并报告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申请等工作;
(十一)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及反馈;
(十二)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学校监督的专责部门,按照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履行监督责任,对学校的采购活动及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法制办公室
负责组织处理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报送的重大采购文件、合同等,进行审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反馈并督促改进。
(三)审计事务部
根据审计限额及标准,履行以下职责:
1.对采购项目进行事前(预算)审计;
2.对重大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3.对存在变更事项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对采购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
5.参加采购项目组的相关工作;
6.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的校级验收。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1.对采购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审核;
2.参加采购项目组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组职责
项目组负责100万元以上重大采购项目的文件会审及采购过程中疑难问题的会商。项目组由学校采购部门牵头,一般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或业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项目组成员独立发表意见,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职责
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由依法依规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单位委派的代表和有关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和公示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
(五)配合招采办处理投标(响应)人提出的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采购限额标准,分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河南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招采办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合理调整,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由招采办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结果,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第二十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采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校内采购审批程序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采购:
(一)职工福利由校工会或校工会授权二级工会负责;
(二)离退休福利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负责;
(三)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开展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课题组负责;
(四)其他经学校批准或授权同意由相关单位组织自行采购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招标采购需使用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委托招采办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暖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进行采购,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采购方式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法定方式和公开比选、市场比选等自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工程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三十条 预算金额在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法定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法定采购方式以外,还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公开比选、市场比选等自主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对农副产品、科研用车、特殊实验材料等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招采办审批备案,可以采用现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招标采购文件中。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进行提交,必要时应咨询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按照《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签后,与中标(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经学校同意以及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经学校采购部门审核或办理备案后,根据项目情况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人,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原中标(成交)人应按投标(响应)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后,应按中标(成交)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采购的,项目单位须落实追加经费,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由原合同会审部门审签,一般不得改变原有条款。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成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负责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工程项目应按照学校后勤、审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履约验收。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申请资料、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或谈判记录、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标采购活动组织者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有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各单位和人员,均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采购部门对校内各单位的采购活动开展职能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校各类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都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应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杜绝他人干预和诱导,有权制止、纠正和举报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行为。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时,应客观公正,不得表达倾向性意见或干预、误导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第四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组织、评审和监督,已经参与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是指:
(一)在某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任职单位与采购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三)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四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不经报批擅自实施采购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人,对潜在投标(响应)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响应)人之间竞争的;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六)泄露评审前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学校秘密的;
(七)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或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
(八)与投标(响应)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采购秘密,影响招标采购公平竞争的;
(九)其他影响或干涉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急情况采购参照《新乡医学院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学校接受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17〕14号)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医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附 件
新乡医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招采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三)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即: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预算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四)预算金额在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但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工程类项目
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的基建维修工程类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二)货物类项目
1.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之内的计算机设备、软件产品、办公设备、电气设备、办公家具等货物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2.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之外,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项目
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类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
(一)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货物类(不含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分散采购。
(二)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工程、货物(不含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采用即买即用方式自行采购。
备注:限额如有调整,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以及招采办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预算金额在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招采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二)“校内集中采购”,是指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采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三)“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目录范围内,由招采办按程序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四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相关规定,集中采购可按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框架协议、合作创新、公开比选、市场比选等方式。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非招标方式
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组织采购:
(一)询价。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由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框架协议。是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共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六)合作创新。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适用于特殊的科研项目。
(七)公开比选。公开比选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投标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响应条款须满足招标采购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法定方式不能满足对采购时间、采购质量要求的少量小型项目。
(八)市场比选。市场比选是指在明确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以价格为基础、以性价比为主要衡量标准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市场比选通过发布公告、市场考察、电话咨询、网上比价、现场询价、邀请等方式,坚持货比三家、信誉可靠、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于农副产品、科研用车、特殊实验材料等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满足采购时间、质量要求的特殊项目。
(九)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采购,适用于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
商城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应优先从网上商城采购,采购商品应选择供应充足、竞争充分的常规设备设施。网上商城确实不能满足的,应详细做出情况说明,经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后流标二次以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报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步骤及程序
第八条 采购申报
(一)申报准备 凡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落实经费、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预算和需求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重大条款须与法制办公室进行沟通确定。项目单位对项目立项、采购需求与预算编制、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监管与验收负主体责任。
(二)意向公开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登录“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意向填报,进行意向公开30日。采购意向审核通过后进行采购申请。
(三)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登录“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按照系统附件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1.采购项目应落实相应预算,提交前应纳入年度预算或会议决议并已落实相应经费;
2.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提交采购申请时应重点提供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项目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3.工程采购项目提交采购申请时应重点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内容及要求、编制的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等资料:
(1)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装饰、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由校内各单位直接申请,建设方案、图纸、清单及预算等相关材料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核;涉及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还应有后勤保障部出具的专门意见;
(2)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装饰、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部申请;
(3)新、改、扩项目及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提交申请。
(四)预算审计 预算金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采购项目的控制价为预审后的金额。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项目单位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计部门、招采办审批结束后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项目单位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计部门、校长、招采办审批结束后实施采购。
第十条 文件编制
(一)招采办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结合项目类型和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审定。
(二)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控制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技术参数和服务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中标(成交)的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政府采购项目,招采办需组建项目组,进行招标采购文件会审,项目组由项目单位、归口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代理机构以及业内专家组成,对采购文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定,出具审查意见后形成正式的招标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
(一)政府采购项目,经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站和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应在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三)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比选项目,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
(一)投标(响应)人按招标采购公告要求,领取或下载招标采购文件。
(二)基建修缮工程类项目根据需要,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三)组建评审小组,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抽取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员以及学校采购人代表共同组建评审小组。
学校采购人代表由项目单位直接授权委派。被委派人员应政治素养高、技术能力强、专业对口、具有一定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授权书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招采办,政府采购项目授权书还应由项目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签署。
(四)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招采办按开标流程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五)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和详细评审,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或意见,并按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六)材料、家具等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由项目单位封存样品。
(七)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标采购等部门对招标采购的过程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结果确定
(一)采购代理机构或招采办对中标(成交)候选人进行复核,复核无异常的,按要求在该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
(二)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项目单位审定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
(三)对公示后有质疑或投诉的,由招采办协调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评标委员会调查处理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按规定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
(四)对复核结果异常、公示后质疑或投诉的事项等发现的问题,足以影响评审结果的,按照原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或经学校审议做出是否中标(成交)、依序递补或重新招标采购的决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履行上报程序。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一)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招标采购文件中。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进行提交,必要时应咨询法制办公室。
(二)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按照《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签后,与中标(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三)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经学校同意以及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经学校采购部门审核或办理备案后,根据项目情况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人,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原中标(成交)人应按投标(响应)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五)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后,应按中标(成交)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采购的,项目单位须落实追加经费,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由原合同会审部门审签,一般不得改变原有条款。
(六)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成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项目单位应负责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工程项目应按照学校工程项目有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八)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招采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逾期未完成合同备案的项目,将不能进行资金支付。合同备案资料包括:中标(成交)人报价资料、评标(成交)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履约验收。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管理部门责令中标(成交)人及时整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验收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三)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及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的评价结论,是对中标(成交)人履约和诚信评价以及违法违约处理的主要依据,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如实反馈至学校采购部门。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须严格落实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增强紧迫性,合理预留采购期限,保证预算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由招采办将开标和评审过程记录、相关文件、采购预算和控制价、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或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招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医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分散采购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提高采购质效,根据《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内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成立包括主要负责领导在内的三人以上采购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采购及相关事项。项目单位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采购需求制定及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分散采购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实施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应落实预算方可实施;按照规定应当论证的,须先完成采购论证;应当履行购置审批或建设审批等手续的,须先完成审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分散采购的计划性,不得将项目违规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章 分散采购方式
第七条 分散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询价。由采购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货物采购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由采购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二次以上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后,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公开比选。公开比选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投标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响应条款须满足招标采购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采购小组按照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
(五)市场比选。市场比选是指在明确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以价格为基础、以性价比为主要衡量标准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非网上商城采购项目执行简化采购程序或直接购买,但应符合各项目单位内部管理要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前还需取得后勤部门审查意见,网上商城采购项目仍需在“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
第三章 分散采购步骤与程序
第九条 计划申报。项目单位登录“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申报,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按照系统附件要求进行项目填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上传项目清单;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须上传:
1.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或部门会议纪要;
2.采购需求材料: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重点包括项目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质保期,售后服务,保险等。办公通用货物的需求还须符合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
工程类项目采购需求重点包括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图纸、设计方案、主要材料、资质要求、商务要求等,相关材料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涉及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还应有后勤保障部出具的专门意见。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申报。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同时上传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报告及情况说明。论证报告须3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手写,论证意见应明确只有1家供应商(或产品)能满足采购需求。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需求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网站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其他符合采购需求供应商,应改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与备案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本部门内控要求自行审批,工程类项目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核;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后勤保障部(仅工程类项目)、财务部门、项目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开展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课题组经费负责人审批;
(四)审批完成后由招采办审核分散采购资料,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项目单位按招采办备案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工作组组织编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参考招采办发布的文件模板进行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公告发布。采购公告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向报名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公告发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四)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结束后,无需再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评审。
(一)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应包括采购工作组成员,负责项目的询价、谈判、协商等采购活动。项目单位还应指派专人或邀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工作。
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审过程和公示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4.出具采购报告或意见;
5.处理投标(响应)人提出的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二)采购评审内容
1.货物、服务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质量、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响应报价、供货或服务期限、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同类项目业绩、社会信誉等。
2.工程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等。
3.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采购评审方式的适用
1.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经过评审,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后,若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有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以上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4.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小组在比选过程中,比选文件应明确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打分办法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经过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用市场比选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通过市场考察、电话咨询、网上比价、现场询价等方式,坚持货比三家、信誉可靠、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终止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五条 采购过程终止的,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废标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在学校财务部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经过两次采购皆出现终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重新调研、论证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公示及结果确定
(一)除市场比选方式以外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做好评审记录,出具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并通过申报系统上传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公示,告知参与本次采购的所有供应商,并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合同办理及备案。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参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签订完毕后,将分散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合同扫描件上传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九条 履约验收。项目单位按《新乡医学院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履约验收,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履约不良的供应商,应及时反馈至学校采购部门。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分散采购活动有质疑的,在知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加盖单位公章)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项目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日内向招采办投诉。学校依规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须依法依规,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内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分散采购的需求编制、项目执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标采购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或采购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当履职行为的,按照《新乡医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招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