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
2024年5月26日
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校内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用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或授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国有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报备手续;
(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过程涉及的集中采购工作;
(六)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审计事务部是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部门。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是国有资产处置的联合实施部门,对所属或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申请、初审和初步鉴定,处置授权处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在拟处置资产回收之前,负责妥善保管拟处置资产。
第三章 处置范围及处置权限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国有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国有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国有资产;
(五)涉及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国有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国有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国有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二)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学校对外捐赠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由学校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二级学院低值耐用品的处置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进行;其他单位低值耐用品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处理。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校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无形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归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规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提出,按资产处置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章 报废处置
第十二条 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有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置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经过充分论证后,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校内处置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技术鉴定。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新乡医学院拟报废资产技术鉴定报告》(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单独进行技术鉴定),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资产使用单位应保证待报废资产的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擅自拆卸和处理;
(三)校内鉴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汇总各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材料后,根据情况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
(四)学校审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汇总拟处置国有资产信息,提出处置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无权审批的报上级主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
(五)评估、公开处置。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由使用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事务部按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理。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根据要求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1.凡涉及产权变更的国有资产处置或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应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2.国有资产实物报废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谈判、询价、竞拍等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
3.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六)收益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
(七)结果备案。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将资产处置审批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账务处理。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材料通过“河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结果,进行资产明细账的核销,同时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九)资料归档。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低值耐用品的处置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置鉴定。使用单位组织应定期对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清查盘点,不能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审核。对满足报废条件的低值耐用品组织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专家由单位内部三人以上人员组成,填写《新乡医学院低值耐用品技术鉴定表》;
(二)处置申请。使用单位召开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有关低值耐用品的处置申请;
(三)公开处置。经审议通过批准处置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通过邀请比选、公开竞价、竞拍等方式进行处置,价高者得,有关收入上缴学校;
(四)备案核销。处置完成的低值耐用品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办理账务核销。
第五章 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
第十六条 有偿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第十七条 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国有资产,应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审批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一)申请报告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合同草案;
(五)国有资产置换意向协议等;
(六)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报损及核销
第十八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损坏、丢失的;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资产报损前,学校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学校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乡医学院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单》,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需申请文件及填写《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三)报损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导致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报告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调剂、调拨、划转等。
第二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内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调拨须经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国有资产调拨手续。不允许擅自私下进行国有资产调拨。
(二)学校与校外之间的国有资产调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学校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八条 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实物资产对外捐赠,需要提供能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不有提供的需提交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的评估报告;
(三)捐赠的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四)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同意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八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按照规定公开国有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三)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密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国有资产处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