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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级-《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4年5月  
发布时间:2024-06-23 浏览次数:
 

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规范履约验收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是否符合采购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合同及供应商响应文件是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项目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  项目验收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原则,坚持做到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二章 项目验收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验收义务,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学校法务部门、监督部门、验收主管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验收监督管理机制,采购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七条  教务部、科技发展部、网络信息中心、后勤保障部等采购项目的业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做好项目技术指导、实施过程和效果监控。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承担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校项目验收组织监管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项目单位及监督部门反馈情况、联合验收情况建立供应商负面清单库。

第九条  审计事务部是项目验收的监督部门,负责做好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提醒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三章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及供应商响应文件一致,包括合同标的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工艺等,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和必要的现场记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

(三)项目验收的环节应全面,包括隐蔽环节在隐蔽以前,或者其他分段验收环节在结束以前的阶段性验收。

第十二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应当包括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

(一)到货与接收

供货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需督促供应商按期供货,做好货物接收,接受时检查货物内外包装是否完好,型号主机、附件的品牌型号、种类、数量、标识等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随带资料是否齐全。

(二)安装调试

项目单位需做好装机前人员、水电、场地、安全设施等配套准备工作,协助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对货物各项功能及指标参数进行核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货物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还需审核其检测资质及测试报告内容。

(三)伴随服务检验

项目单位应要求供应商按照约定高质量完成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伴随服务。

第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项目单位应做好相关项目的过程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第十五条 验收材料是验收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了便于事后查询与管理,须对重要材料及时存档,形成规范有效的验收档案。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档案材料还要包括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等。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校院两级管理的项目验收机制,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验收的初步实施阶段(以下简称“初步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验收的联合实施阶段(以下简称“联合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形式包括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等形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

(一)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验收建议。项目单位应当自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初步验收工作,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金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向验收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二)项目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初步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项目单位人员、归口部门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背景或工作经验的技术专家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从本单位选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邀请。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填写《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申请书》(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填写《新乡医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书》),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启动项目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  联合验收

(一)联合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小组通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事务部、校内外技术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验收组织形式确定。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项目,联合验收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联合验收小组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二)联合验收小组应按以下程序履行验收职责,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1. 制定验收方案。联合验收小组应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2. 实施验收。联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3. 出具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联合验收小组成员、项目单位及供应商签字盖章后,报告项目单位。

第五章 项目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应留必要的文字、影像和测试数据等资料,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补充、更换或技术调试。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应予以拒收或退货,同时报至归口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产品型号发生更新换代,在保障学校利益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供应商协商,归口部门审定,供应商同意不改变中标价格更新产品的,可进行项目内容的变更

项目内容的变更应依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由项目单位牵头按照“谁组织合同实施,谁跟踪处理”的原则立即启动违约责任追究程序,必要时可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四)其它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因把关不严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按时验收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发生的校外专家劳务报酬费用,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学校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或启动复核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