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用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用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发展需要,依据国家实验动物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用动物是指凡用于实验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经济动物、观赏动物和实验动物。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定向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并在相应的环境设施内饲养,用于科研、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校内所有与实验用动物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检定等活动及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用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实验用动物的采购质量,是保证实验用动物质量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教务处实验动物中心是进行科学有效的繁殖和管理实验动物根本,是采购和管理质量合格的实验用动物的保障。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验用动物繁殖、采购、供应、回收工作,搞好术后实验用动物护理及大动物重复利用,以节约经费。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为科研提供服务。
第七条 负责饲养笼具、饲料加工机器及辅助设备的计划论证及其使用、维护、维修、改造工作。
第八条 负责饲料原料采购、饲料加工工作。积极探索饲料配方、饲料加工方法的改革,改进工艺,提高实验用动物饲养质量。
第九条 负责实验动物卫生防疫,防止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生、传播、蔓延。
第十条 负责实验动物饲养管理,搞好实验动物品种引进、培育、开发,促进实验动物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用动物的采购,确保实验用动物的健康状态和体重符合实验要求。
第十二条 负责制订实验用动物饲养管理工作建设的近期、中期、长远规划。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验用动物使用计划进行采购,确保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十四条 一般物品、饲料及实验材料、实验用动物的采购,由教务处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饲 育
第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饲料组方,满足实验用动物营养需要,确保实验用动物健康。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计划繁殖,满足需要。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要求,科学育种,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验动物品种引进、培育、开发。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劳保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实验动物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用动物质量。
第二十条 动物疾病模型代养由复制单位(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实验动物中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动物疾病模型所用的动物为非标准化实验动物,来源必须清楚,制定饲养和检测标准。复制动物疾病模型的材料必须为无生物活性物质,否则实验动物中心不予代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中心及复制动物疾病模型单位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饲育人员、实验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五章 供应、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用动物使用单位(人)须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务必于本学期结束后提交下学期实验用动物使用计划。计划应根据教务处实验动物中心发布的公告模板要求书写。做科研有特殊要求或需用量大者,须提前一年提出详细计划,并先经财务处向教务处划转预算价格70%的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实验动物中心负责供应工作。用量较小者,需提前三个月申请。计划一旦提交,不得随意更改,否则负责因更改计划而引起的费用消耗。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单位(人)实验用动物使用计划,保质保量供应,确保教学、科研需要。实验用动物饲养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发放、出售实验用动物和外借实验用动物饲育用具。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取材的单位(人),实验动物中心应协助宰杀,按教学、科研要求取材。实验结束后,由实验人员按领取数(包括处死的残体)交付实验动物中心,由实验动物中心人员,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中心处置回收的实验动物应有二人在场。处置人员对处置数要进行查验、记录。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死亡、回收的实验动物,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防 疫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中心对所饲育的实验动物定期进行检疫、防疫,对发病个体及时治疗,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改善实验动物福利待遇,强化实验动物及饲育人员健康保障。
第二十八条 外购实验动物(含实验用动物),经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注射)、隔离饲养,确认合格后方能合群饲养。
第二十九条 有重大疫情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新乡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规定》(院管〔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