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大额款项支出审签工作,加强对学校大额款项支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新乡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审计处要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签。学校财务处和各二级财务部门必须以审计处审签的意见为支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款项支出是指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各项开支。包括以下项目:
办公耗材采购,印刷及音像制品采购,图书教材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实验耗材采购,工程款及节点支付,绿化环卫,煤电燃油支出,车辆维修保险配件购置,差旅费,公务会议接待费,合法收入劳务提成,临时工工资,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支出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审查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三)审查符合学校招标办法要求的支出项目是否按要求招标,招标情况是否合规;
(四)审查支出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五条 审签的程序:
(一)发生大额款项支出的单位,应将与支出相关的文件规定、招标手续、经济合同、领导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的待报凭证等资料,报审计处负责人审签、登记备案。经办人应为支出单位正式职工 。
(二)审计处在审签时,如果发现支出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情况时,可拒绝审签,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责任。
(三)审签时如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可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六条 大额款项支出审签时,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支出的依据,如有关文件、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招标手续、经济合同、会议纪要、立项报告,验收报告,变更签证,领导批示的申请等;
(二)支出的原始凭证和明细资料,如发票、车票、账单等。
第七条 财务部门、支出单位和经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大额审签制度,违法违规开支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不积极主动与审计处配合,阻碍审签审查,拖延审签时间,使学校教学、科研,基建工程等各项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大额款项支出审签过程中弄虚作假,向审计处提供虚假资料的。
所列上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者,审计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处理,构成违纪和犯罪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