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2〕35号)

发布时间:2021-11-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应用技术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科研优势,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本着“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同时保障学校、二级学院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科技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豫科〔2021〕7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非纵向类经费项目;

(二)学会或民间组织项目;

(三)兄弟院校、科研院所、各事业单位的合作项目;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乡医学院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和直属科研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制。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是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二级非法人单位(指学校内各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立项、评估与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二级法人单位(指学校各附属医院)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非法人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项目实施与监督,协助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完成项目的评估与验收。

第六条 二级法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与签订、立项、实施与监督、评估与验收、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每年第四季度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交本年度的项目立项清单、到账经费,应包含本单位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的实施、经费使用等全过程全面负责。

第三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八条 项目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到款额。当学校需要承担违约赔偿等经济责任时,项目负责人须退回其领取的项目经费;退回的项目经费不足以弥补损失时,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系)应补足其差额。

第九条 合同应统一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详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网站)。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

第十条 签订项目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信贷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二级非法人单位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文本、《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如属境外项目,还需填写《新乡医学院申请(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并递交项目研究协议外文版及中文版各一式一份;

(二)学院领导审核委托/合作单位的资质及合同文本,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将《合同审批表》一式2份,交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复核合同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新乡医学院”公章

(四)对方签字盖章后(也可由对方签字盖章)的生效合同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办理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五)项目负责人带合同原件、《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到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免税工作。

第十二条 具备二级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上述程序签订项目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与学校职务相关的技术合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认定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并予以立项:

(一)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二)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汇入学校对公账户。

第十五条 二级非法人单位的项目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项目合同履行中因故需要变更、中止或延长合同期限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并递交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备案。不得随意口头或单方变更或中止合同。所在单位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并协调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因项目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单位领导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结项方式可以约定为项目出资方的鉴定意见、采纳意见、验收证明或同意结项证明,也可以约定为项目结项报告等

第十七条 二级法人单位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原则归学校所有;技术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数额(应扣除外协费)视同为不同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自然科学类:10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视为1项厅局级(含市级)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视为1项省部级项目;100万元及以上视为1项国家级一般项目。

人文社科类按以上标准减半执行。

同一课题的后续合同可视为同一项目,到账经费可累计核定。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负责人申请,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申请将结余经费编列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科学研究基金,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二)根据横向课题的形式不同,采取不同的比例进行奖励分配:

1.技术开发形式的横向课题,从结余经费中提取85%作为对项目人员(团队)的奖励,10%作为二级学院科研发展经费,5%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形式的横向课题,从结余经费中提取60%作为对项目人员(团队)的奖励,30%作为二级学院的科研发展经费,10%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账户,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为横向科研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学校按照当年到账的横向经费额度,于次年给予20%的配套经费,包括已签约的在研项目和新签约项目。鼓励优先面向省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类横向科研。配套经费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会同财务处于每年底进行核算,纳入次年财务预算及时拨付。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配套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规定管理使用。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原则上于拨付当年使用,不跨年度结转;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小型仪器设备、差旅费、会议费、实验用品及耗材费等,不得用于外协外拨、招待费。

对于配套经费支持的横向项目,要确保按合同如期结项,结项后及时出具成果应用经济效益证明。

第二十三条 需要校外单位协作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外拨应以合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票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财务处会签后,由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及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款项不得转入关联企业、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委托校内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的技术服务,须提供测试协议(应包含测试内容、品名和单价等信息)和测试结果报告等,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内部结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经费使用,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纪行为,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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