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新财教〔2017〕12号

发布时间:2020-11-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精神,充分发挥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专项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快和推动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依据《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53号)和省、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1.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示范区内近三年至少拥有一项知识产权、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财政将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初审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示范区内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示范区,在企业正式运营后,当年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3.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载体建设。鼓励示范区内大中型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制,推动大中型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获得省财政奖励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配套奖励,未获省财政奖励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补。

  二、助力开放式创新上台阶

  4.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对示范区内引进转化市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凭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银行凭证和项目落地产生效益等相关证明,按不低于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5.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对促进市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内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凭与技术输出或输入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认定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银行进账单,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6.深化产学研合作。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市内企业研发项目的,按照省财政奖补资金1:1配套奖励,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后续经费支持。

  三、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7.支持“双创”载体建设。鼓励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提供开放服务。每年度按照国家、省、市考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奖励,市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补。

  8.强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投入。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券试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团队享受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提供的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服务,可根据其相关服务协议及票据给予不超过50%的奖补;支持科技型企业享受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面向市场提供的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可根据其相关服务协议及票据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

  9.支持专利申请与维护。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000元专利申请资助,其中对获得首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1万元经费奖补;对有效发明专利授权年限在6年以上的,根据其实际缴纳年费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年费支持。每个专利权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申请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别资助3万元,获得专利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5个国家。每个申请人年度国外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深化科技资金管理改革

  11.分类实施、统筹推进。“一区四园”作为普惠性政策的落实单位,可统筹部分省、市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及自身投入,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审核和落实工作,对符合门槛条件的全部支持,过程规范公开,落实情况应报市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绩效考核和结果备案,检查督促具体政策的落实。

  12.增强后补助资金运用灵活性。相关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拨款至项目承担单位。政府部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进行监督管理,由项目单位自行用于研发等相关支出并相应设置辅助账。

  13.建立健全科研信用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制度,对于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并给予3年内禁止申报科技项目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试行实施情况鼓励复制推广至我市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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