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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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08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发〔202330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的通  知

 

全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231023

 

 

新乡医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和科技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规范经济活动管理,加强对学校创收资金的管理,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关于省属高等学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豫教财〔2018174号)和《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文件精神,2012年出台的《新乡医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校发〔201234号))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收资金是指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同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充分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优势,开展科技开发、拓展办学空间和实施有偿服务等途径取得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创收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创收,依规收费,依法纳税。

第四条 收费和创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坐支和转移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创收收入管理

第五条 创收的范围及内容:

(一)教育服务类,主要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在开展日常教育教学之外举行教育培训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各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等收取的学费、培训(养)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二)科技服务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科技开发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服务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资产出租出借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的房屋、设备、场地等学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创收类。除上述项目的创收活动。

第六条 向学校内部单位提供有偿专项业务服务,并且接受服务单位用学校安排的预算内经费(不含科研经费)支付相关费用的,不作为创收收入,采用部门之间划转经费结算,经费用于安排相关业务支出。

第三章  创收分配管理

第七条  创收的分配原则:

(一)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二)成本配比原则;

(三)费用相关原则。

第八条 创收项目的分配:

(一)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教育服务类创收项目,各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等按总收入的40%上交学校,60%作为单位分配部分(含成本)。与校外单位合作培训上交学校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30%

(二)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获得的各类科技服务类创收,按照《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235号)《新乡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21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其他有偿服务比如承办其他单位委托的考试(上级指定承接的国家考试除外)等取得的收入,按总收入的40%上交学校,60%作为单位分配部分(含成本)。

(四)利用学校房屋、设备、场地等学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学校。

(五)其他创收分配

1.接受捐赠提成。通过单位或个人努力而取得校外单位或部门对学校进行赞助捐赠,定向捐赠按捐赠协议执行,非定向捐赠按赞助或捐赠收入的50%给予留成。

2.学校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各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承办的各种活动的收支结余归各单位。

3.开展属于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性收费,成本纳入学校预算支出,收费应全额上交学校。

4.其他创收项目按学校20%,单位80%进行分配。

第四章  创收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创收资金的分成部分,可用于创收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开支和补充本单位经费的不足。严禁将创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从本单位预算安排的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创收收入中属于职能部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收入,只能列支与该项目相关的成本支出,不能发放奖励性绩效。

第十一条 创收收入根据其性质按不同比例分为学校分配部分和单位分配部分。其中,学校分配部分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单位分配部分可用于相关业务成本支出、办学条件改善以及奖励性绩效发放,绩效发放严格按照学校绩效管理办法执行,严禁乱发津补贴。

第十二条 创收收入分配后划入单位使用的部分,各单位须根据收入性质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实行集体领导负责制,创收经费审批实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领导班子应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创收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 创收审批程序

所有创收项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按上述规定在资金到位后直接执行。各单位在开展创收活动前必须履行报批审批手续,对外创收的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核准后,报各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收费管理

()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其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各种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或者白条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类创收均于税后进行分配。凡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代扣代缴所涉税款。发放校内人员奖金、酬金等,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实行各类人员收入总额控制,报人事处核准,随工资或绩效发放,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各类创收活动所产生的水电气暖费用由学校安装独立的计量表,创收单位每月按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暖费用及房屋使用费全额上交学校,全额计入成本。各类创收活动所发生的人员经费等其他相关支出(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创收工作的管理以及创收提成经费的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审批人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事务部对各单位创收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创收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切与本办法冲突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原《新乡医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校发(2012)34号)同时废止。

 

 

 

 

 

 

 

 

 


新乡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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